罢免程序_法定代表人罢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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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本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应履行如下具体程序:
一、提出罢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二、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后一个月内应主持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可由乡政府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1、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
2、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或推选一名委员主持。否则,可由乡政府领导主持;
3、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村民会议,在乡政府指导下推选产生5-7人的村民罢免委员会主持。罢免会议应邀请乡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县民政局有关人员列席,并对履行的程序予以监督。
三、罢免表决会议的议程
1、主持人宣布开会,讲明会议的议题;
2、清点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村民人数,并向村民报告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可以进行;
3、推举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4、由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推选代表当众阐明罢免理由;
5、由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如果是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可由其推选一名成员提出申辩意见;
6、村民讨论,也可以向双方提出问题;
7、无记名投票。投票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8、唱票计票。并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宣布罢免是否被通过。本村有选举权的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表明罢免成功,否则罢免无效。
《罢免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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