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_安全生产法立法依据
1.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法立法依据”。
1.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1.1.1 国外安全立法概况
国外最早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的是美国。美国在试图推行《工人补偿法》以刺激企业投资,改善劳动条件遭到失败以后,又开始考虑制定以推行安全健康标准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1968年1月,约翰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计划,包括立法工作。但由于他即将下野和当时美国国内反对越南战争的示威活动扭转了国会的注意力,另一原因是他们的计划遭到工业界和雇主的反对,因而该提案未获通过。到了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国会经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这样,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制定安全健康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对各州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领导。
继美国之后,1972年,日本劳动省在中央劳动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经国会通过后生效,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在该法中仍然强调需与《劳动基准法》保持一致性。
中国的台湾地区在1974年4月16日也颁布《劳工安全卫生法》。这是台湾地区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快速制定出来的。
英国在1970年有不少社会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工会对国内已有的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出疑问。因此,以罗宾爵士为首的委员会对所有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进行了研究,1972年罗宾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雇员的安全卫生法来替代已有的、为数众多却显得零星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加强监察力量,明确雇员的权利和义务,此建议被采纳。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
继上述国家和地区之后,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9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健康法》,另外,墨西哥(1978)、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1979)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这一时期可称为是“安全健康立法”时期。
1.1.2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简要过程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1987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后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过程中,将名称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工作,1996年4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名称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申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经过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并征求和吸收了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以及中编办、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铁道部、建设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质监总局、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1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第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并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于6月29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