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认定方法_贫困生认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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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从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切实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帮助我院家庭贫困学生摆脱经济问题的困扰,顺利完成学业,我院贫困生各项工作将通过不断改革与健全,给予贫困生更多的困难资助。为规范我系贫困生的资助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讲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学院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综合考察原则;
(五)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主管,组长由小组推荐。小组成员包括学院或班级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班级认定工作小组人数应占本班总人数的10%—15%,每个宿舍至少有一个名额。学生代表名额应占本小组总人数50%以上。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作为认定小组成员。班级认定工作小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进行评议;
(三)建立和完善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
(四)对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提出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动议;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
(六)组长负责在《广州医学院从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上填写小组对申请学生的评议结果,并署上姓名。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两档:
(一)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比较困难者;
(二)父母双亲中有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 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较低者;
(四)父母双双下岗失业者;
(五)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
(六)城市户籍,家庭成员平均月收入低于350元者;农村户籍,家庭人均耕地少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或虽有经济来源,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者;
(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者。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本人系烈士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
(二)父母双亲均长期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或失去劳 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残疾、或年迈而失去全部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它亲友资助者;
(四)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五保户者;
(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0元以下;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拥有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的电脑;
(三)自行购买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超出经济许可能力的用品;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本人月平均生活消费在 400元以上。
(七)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含如下程序:
(一)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于每年3月、9月开始,5月、11月结束。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由辅导员派发《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辅导员负责回收《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学生信息录入工作。
(三)个人申请或班级推荐。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要求填好《广州医学院从化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连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所在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该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年级辅导员。由班级推荐的贫困生,需由该生宿舍同学初步推荐,结合学生个人的日常生活表现以及当地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由本班全体同学集体表决决定。表决人数必须多于本班级人数的2/3。被推荐同学亦必须如实填写《广州医学院从化学院贫困生认定表》。
(四)班级评审。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有关证明和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上报年级办公室辅导员。
(五)年级办公室审查与公示。学生科年级办公室对各班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将结果在各年级学生中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无异议名单上报学生科。
(六)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应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结果做出电子表格,交给辅导员。
(七)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应尊重、保护申请认定同学的隐私,不得私自散布该同学的家庭及个人情况。认定工作结束后将所有资料进行归类整理,统一交还给辅导员。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方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有关资助。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年级辅导员和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应随时关注学生的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辅导员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向同学了解、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或本班同学发现贫困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家庭经济好转后没有及时告诉的,可以上报辅导员。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生科应及时结合本办法给予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科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一)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二)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
(三)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四)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者;
(五)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六)学习不努力,上学年两学期有不及格现象者;
(五)上学年两学期德智体综合评估分均在班级后10%者;
(五)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打架、骂人行为者;
(五)故意损害公物者;
(五)组织纪律散漫,经常迟到、早退或旷课者;
(五)严重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如:存放、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在外租房、私自在外宿者;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班级公示的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公示期内向班级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班级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班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班级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申请复议。辅导员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认定前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做出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讲之“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
(一)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 用;
(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三)家庭因遭受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四)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讲之“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学生科年级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