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_安全监管人员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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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阳编办字〔2007〕48号
各县区编办、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监管部门的通知》(晋编办字[2007]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安监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经营企业销售许可及年检的受理、初审工作。
(二)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情况、废品销毁管理情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指导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协调解决当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安全隐患。
(六)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组织协调处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涉及的周边安全问题。
(二)负责侦破和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案件,组织协调由此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收缴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三)负责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四)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确定运输品种、数量、时间和路线,并负责运输途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使用单位爆破作业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巡守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核发“从业资格证”。
(六)负责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单位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核发《爆破作业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负责使用单位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各县(区)所设立的民爆服务公司和民爆服务站是为民爆物品使用单位提供运输、保管、爆破作业的服务实体,归属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范围,储存、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运输资质证。
(二)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核发“从业资格证”。
四、铁路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严禁邮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旅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进站上车。
五、安监、工商、交通、邮政、铁路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