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阿拉尔市和谐小康家庭创建活动实施办法_和谐小康家庭实施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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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师阿拉尔市“和谐小康家庭”创建活动 实施办法(暂

行)

最后修改时间:2008-09-26 浏览次数:88

师市“和谐小康家庭”创建活动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兵团第六次党代会精神作出的开展“和谐小康家庭”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的部署,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在兵团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推动“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师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相关部门协作,工青妇具体负责,职工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创建活动”纳入师市对各团(场、处)、企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领导,工作上落实责任,努力使“创建活动”成为师市统一、上下联动、富有特色、职工认同、影响广泛的屯垦戍边新型家庭建设品牌。

第二章 和谐小康家庭评比标准及责任部门

第四条 和谐小康家庭评比的具体标准:

(一)守法之家:爱祖国、爱兵团、遵法纪,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与兵团、师市和团(场、处)企事业改革,理解支持改革,关心师市和团(场、处)企事业发展,主动为师市和团(场、处)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牵头部门:工会

配合部门: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研室、国资委、司法局

(二)诚信之家:自觉履行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农产品订单收购合同,做到守时、守约、守信,借贷款或物按时归还,无倒卖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现象,无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行为,无传播虚假政策及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家庭成员获得A、AA或AAA级诚信职工称号。

牵头部门:宣传部

配合部门:政法委、司法局、政研室、财务局

(三)勤劳之家:农业单位的职工家庭,能够科学管理好承包经营田,发展庭院经济有成效,成为本单位实用技术带头人或种植、养殖示范户;非农业单位的职工家庭,能够立足岗位,扎实工作,成绩突出。农牧工家庭人均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高于师市当年指标的20%以上,人均住房面积在28平方米以上,人均文化生活服务支出占12%,食品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低于50%。

牵头部门:农业局

配合部门:国资委、建设局、宣传部、工会、团委

(四)学习之家:家庭学习氛围浓厚,能够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

种信息,积极参加“四学”(学政治、学科技、学法律、学军事)和科学之冬、全民读书月等活动。职工家庭成员积极参加“绿色证书”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并获得相应的“绿色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做到“精一会二懂三”;干部积极参加职称及其他各类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称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干部家庭达到具备一个书架、订阅一份报刊、收藏100册书籍“三个一”标准。

牵头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组织部、宣传部、科技局、教育局、工会

(五)文明之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反对邪教和迷信,移风易俗,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家庭成员待人谦和礼让,落实节育措施积极,无违反计划生育、子女辍学等现象。

牵头部门:宣传部

配合部门:政法委、计生委、教育局、妇联

(六)和睦之家: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男女平等,互谅互爱,共同进步,乐观向上,崇尚科学,遵纪守法,遵守公德。积极参加连队、社区及团场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营造“求乐、求健、求美”的和谐家庭文化氛围。牵头部门:妇联

配合部门:宣传部、民政局、工会、团委

(七)爱心之家:邻里团结,互帮互助,邻里之间和谐相处,无打架斗殴、吵嘴闹事等纠纷发生;热心公益,乐于助人,见义勇为,家庭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关心资助社会上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

牵头部门:工会

配合部门:政法委、民政局、妇联、团委

(八)平安之家:家庭中没有“黄赌毒”现象,无虐待老人、妇女、儿童等行为,积极参与并做好防火、防爆、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等各种安全预防,维护公共安全,做好家庭的“防拐卖、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等防范工作,实现家庭“无毒品、无赌博、无暴力、无邪教”。

牵头部门:政法委

配合部门:妇联、教育局、组织部、卫生局

(九)卫生之家:积极参加单位净化、绿化、美化、香化、亮化活动;家庭成员能摒弃各种陋习,学习各种健康知识,个人卫生状况良好,保持家庭院落整洁有序。

牵头部门:卫生局

配合部门:宣传部、建设局、妇联、团委

(十)环保之家:勤俭节约,科学治家,理性消费;保护生态,节能减排,绿化家园,美化环境,从家庭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

牵头部门:建设(环保)局

配合部门:卫生局、宣传部、工会、妇联

第三章 评比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团场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庭、团场参加土地租赁经营的家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一年以上的合同工家庭。

第六条 师市所属社区的常住家庭。

第七条 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按户评比;不在同一单位的,由职工家庭居住的连队(社区)负责评比,单身职工不在评比之例。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八条 团(场、处)“和谐小康家庭”从连队“和谐小康家庭”中按一定比例产生,师市“和谐小康家庭” 按一定比例从团(场、处)“和谐小康家庭”中产生。

企事业单位可直接评选本级“和谐小康家庭”。

第九条 师市“和谐小康家庭”由各团场处企事业单位具体组织考核初评、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报师市审批。

第十条 师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典型材料,进行筛选,必要时进行抽查,评比出师市级“和谐小康家庭”。

第十一条 各团(场、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和谐小康家庭”实行动态和分级管理,连队(社区)级“和谐小康家庭”半年评比检查一次,每年评选一次;团(场、处)、企事业级“和谐小康家庭”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师市级“和谐小康家庭”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 师市、团(场、处)、企事业单位“和谐小康家庭”评比表彰费用应列入财务预算,由各级行政支出。

第十四条 “和谐小康家庭”实行挂牌制,获多个级别荣誉称号的家庭,挂最高级别牌匾。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家庭,实行摘牌处理。

第十五条 凡获得师市“和谐小康家庭”荣誉称号的家庭成员,可优先参加各类综合性荣誉的评选,优先享受贴息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师市级“和谐小康家庭”每两年奖励100户,每户奖励500元。对于连续荣获师市级“和谐小康家庭”称号的家庭,只在第一次表彰命名时奖励,下届连续当选后,师市只予以确认,不重复奖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奖励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市“和谐小康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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