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培训考试大纲(材料)_行政处罚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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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培训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则
本章要点:《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颁布时间、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背景和意义。
二、立法目的和依据。(第1条)
三、《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
四、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的法律制裁,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行政处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治违法。
五、《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处罚始终,体现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处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第3、4、5、6条)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因违法而承担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第7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因违法而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本章要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第8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的具体惩戒制裁的手段。《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种类确定为七类,这些种类,按其性质从理论上可以归为四大类。
(一)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两类。
(二)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类。
(三)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类。
(四)人身自由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种类除上述形式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形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处罚形式只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新的处罚形式。已经设定的与上述形式不一致的,都需取消或作相应修改。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第9、10、11、12、13、14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指的是哪一级国家机关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制裁。《行政处罚法》遵循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将行政处罚设定权赋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对它们的创设权和规定权作了具体规定。
(一)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二)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三)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四)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本章要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概念及实施主体。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概念。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机关。同时,考虑到我国行政管理的现实情况,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15、16、17、18、19条)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四)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本章要点:行政处罚管辖的概念、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时效。
一、行政处罚管辖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物的组织在受理、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所作的权限分工。
二、行政处罚管辖的种类。(第20、21、22条)行政处罚管辖的种类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地域管辖。
(二)职能管辖。
(三)指定管辖。
(四)移送管辖。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第23、24、25、26、27、28条)
(一)纠正违法原则。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不予处罚的情形。
(四)依法从轻后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五)行政处罚和刑罚可以相互折抵的情形。
四、行政处罚的时效。(第29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未被发现,行政机关则丧失行政处罚权,对违法当事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章要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遵循的原则、程序。
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遵循的原则。(第30、31、32条)
(一)行政处罚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二)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原则。
(三)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原则。
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三)听证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本节要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简易程序示意图: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具体步骤
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场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本节要点: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环节、处罚决定的分类、处罚决定应载明的事项、送达期限及方式。
一般程序示意图:
一般程序 又称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
适用范围
1、处罚较重的案件;
2、情节复杂的案件;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分歧,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主要环节:
1、立案。处罚实施主体获悉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2、调查取证。查明案件真相,并固定和获取证据;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
3、说明告知。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4、听取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应当听证的案件,按程序举行听证会;
5、作出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1)依法当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不处罚的,不予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处罚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具体内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罚的途经;处罚日期、主体及印章。
6、送达。一种是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另一种,不能当场交付的,要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其主要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三节
听证程序
本节要点: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步骤。听证程序示意图: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适用条件
1、符合法定处罚种类:(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2、当事人请求听证。
听证步骤
1、告知听证权。以正式方式;
2、提出听证。应在告知后3天内提出;
3、通知听证。应在7天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2)由非案件调查人员主持;(3)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4)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个人代理.5、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和申辩。
6、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7、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并在听证笔录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本章要点:行政处罚的通用原则、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处置方式及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没收的非法物品的处置方式、行政处罚的监督。
一、行政处罚的通用原则。(第45条)
二、当场收缴的罚款。(第47、48、49、50条)
(一)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
(二)当场收缴罚款应当遵循的程序。
(三)当场收缴的罚款的处置方式。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第44、51条)
(一)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措施。
五、没收的非法物品的处置方式。(第53条)行政机关处理罚没财产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毁。
(二)拍卖或按规定处理。
(三)上缴国库。
六、行政处罚的监督。(第54条)
行政处罚监督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行使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所实施的监督。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行政处罚的行政监督。
(二)行政处罚的群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本章要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第51条)
(一)责令改正。
(二)行政处分。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8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三、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56条)
四、行政机关非法处理罚没财物、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58条)
五、行政机关因使用或者毁损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59条)
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包庇纵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61条)
七、行政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本章要点:行政处罚的罚缴分离规定、,行政处罚法》的生效日期,对《行政处罚法》施行前有关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理。
一、行政处罚的罚缴分离规定。(第63条)
二、《行政处罚法》的生效日期。(第64条)
三、对《行政处罚法》施行前有关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理。(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