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今年我市危化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意见_危化品安全监管平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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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危化„2006‟4号

关于今年我市危化品安全监管

重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努力控制和减少危化品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根据今年我市危化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今年我市危化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是:加快一个调整,打好两个攻坚战,做好危化品安全监管三项基础工作。

一、进一步加快全市化工行业结构调整步伐

(一)积极联系规划部门,在今年三季度前完成各市、区化工行业布局规划调整方案,明确辖区内化工区域规划。

(二)加快制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在三年内完成搬迁的工作计划,落实危化品企业搬迁鼓励政策。

(三)积极配合经贸、公安、环保、工商和消防等职能部门,尽快制定淘汰方案,排出三年内分批淘汰“小化工”企业名单并逐年组织实施。

二、认真打好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和应急救援机制建设两个攻坚战

(一)认真做好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在今年上半年前,完成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要加快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进度,已完成申请材料申报的地区,要组织“回头看”,现场核查申报企业领证条件,对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认真落实整改。尚未完成材料申报的地区,对“视同取证企业”,要求在上半年前完成申请材料申报工作。要认真落实企业整改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已领取许可证的企业在尚未完成隐患整改前,要由企业向当地安监部门作出隐患整改和许可证暂时滞留在当地安监部门的承诺。完成整改后,需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整改仍不具备领证条件的企业,要通过“关、转、停、搬”等措施,取消其危化品生产资格。对取消危化品生产资格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监管措施,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加快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步伐。今年要按照“应急救援军事化、救援力量网络化、应急演练制度化”的要求,做好建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基础工作。

1.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危化品从业单位化学品登记,采用本安公司重大危险源普查软件,与本安公司协商将重大危险源普查软件与国家化学品登记办公室软件兼容,组织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电子档案登记培训和数据录入、编制“一书一签”和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工作。在登记中自动辨识重大危险源,完成全市重大危险源数据汇总工作,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基础数据库。同时,在危化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中,推广采用产品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此项工作要求四月中旬完成软件兼容和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培训工作,五月份开始进行全市化学品登记,年底前完成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化学品登记和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

2.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完善工作。(1)在三季度完成危化品企业修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和实用性。

(2)在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基础上,各地选择常见的危化品,编制分类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明确救援启动程序、救援方法、救援力量、救援器材物资供应、人员疏散要求、现场清理办法等内容,作为区域事故应急救援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要求在十月底前完成。

3.加快应急救援资源整合。

(1)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行专业救援与义务救援相结合,重视企业义务救援力量的培养,对一些大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危化品企业都要明确规定建立义务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

(2)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查,制定紧急状态下民间救援物质征用的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救援资源,实现政府储备和民间配备相结合,为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此项工作要求在十月份完成。

4.加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要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选择20家列入市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企业名单的危化品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考核。

三、切实做好危化品安全监管三项基础工作

(一)实行危化品从业单位分类管理 1.危化品生产企业

(1)全面推行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2)对申报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逐家现场核查,重点是“小化工”企业,主要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落实企业隐患整改。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化品生产企业,通过“关、转、停、搬”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对液氨、液氯等液化气体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容易引起重特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事故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推广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进一步完善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纠错、自我防范机制。

(4)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年内全部办理工伤保险。(5)在危化品生产企业中开展实行危化品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试点。

(6)积极配合环保、经贸、安监、消防等部门,组织对沿江、沿湖等重点地区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摸清沿江沿湖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尤其是可能因危化品事故造成重大水体污染企业的情况,全面排查企业安全隐患,配备企业污水、泄漏物与周边水系隔离装置,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认真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危化品企业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对一些大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危化品企业要明确规定建立义务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查,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

(8)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必须在2007年底前配备重大危险源场所、装置设施的实时动态监测、监控系统和事故安全防护报警联锁系统。

(9)加快安全防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各地要积极引导危化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力度,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装备。对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积极推广采用阻隔防爆、快速堵漏等新技术;对散发可燃、有毒气体企业,配备周界探测、报警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液体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建立事故泄漏物与外界水系隔离的回收处置系统,加快推广危化品动态监控预警系统。

2.危化品使用企业

(1)开展从事化工生产的危化品使用企业普查,建立危化品使用企业基础数据库。

(2)全面推行危化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制。(3)对使用液氨、液氯等液化气体和易燃易爆危化品等容易引起重特大事故和造成重大影响事故的使用企业进行检查,落实企业安全防护措施。对危化品使用企业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的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关、停、搬”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四季度联合公安部门对剧毒品使用单位组织专项检查。(5)组织开展使用剧毒化学品每年一次、其他危化品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评估。

(6)开展危化品使用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在2007年底前配备重大危险源场所、装置设施的实时动态监测、监控系统和事故安全防护报警联锁系统。

(7)认真检查督促危化品使用企业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对一些大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危化品使用企业,要明确规定建立义务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查,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

3.危化品储存企业

(1)全面推行危化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2)三季度组织对危化品储存企业安全检查,建立储存企业安全监管数据库。对危化品储存企业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的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关、停、搬”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组织开展储存剧毒化学品每年一次、其他危化品每两年一次安全评价评估。

(4)开展危化品储存企业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在2007年底前配备重大危险源场所、装置设施的实时动态监测、监控系统和事故安全防护报警联锁系统。

(5)加快安全防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易燃易爆危化品储存设施,积极推广采用阻隔防爆、快速堵漏等新技术;对易燃易爆液体储存企业;建立事故泄漏物与外界水系隔离的回收处置系统。

(6)认真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危化品储存企业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对一些大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危化品储存企业,要明确规定建立义务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要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查,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

4.危化品经营企业

(1)全面推行危化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2)二季度开展对加油站和油库开展专项检查。(3)对剧毒品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4)协调消防、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组织对带储存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的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整治,通过“关、停、搬”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对油库、剧毒品等一些大型、危险程度比较高的危化品经营企业,要明确规定建立义务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相关行业事故应急救援。要开展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查,要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

(6)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7)加快安全防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易燃易爆危化品储存设施,积极推广采用阻隔防爆、快速堵漏等新技术;对易燃易爆液体储存设施,建立事故泄漏物与外界水系隔离的回收处置系统,加快推广危化品动态监控预警系统。

(二)严格危化品企业市场准入

1.进一步提高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标准。(1)我市新设立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化工区域内建设,不再批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设项目;

(2)严格限制设立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火灾危险性、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火灾危险性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

(3)严格限制新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设项目,停止审批设立氰化物类、液氯(包括氯气)和光气类剧毒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禁止批准新建光气使用企业和使用液氯作为主要原料的危化品生产企业,严格限制新设使用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企业,并须经经贸部门审查批准。

2.切实加强新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审查把关。

(1)要坚持“总量控制”的方针,各地新办一家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关闭一家小化工企业。凡需经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决定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当地政府必须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安监、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审查意见及本地区关闭企业名单。

(2)新建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立项前取得相关安监部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评审备案通知书,必须通过安监部门批准方可进行设计、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监、环保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3.严格实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危化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未通过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准投入正常生产。

(三)切实加强危化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要继续加大危化品从业单位执法检查力度。市局安排今年一季度组织对全市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检查;二季度组织对全市成品油单位和危化品储存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三季度组织对列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重点企业名单的100家危化品企业进行检查;四季度联合公安部门对全市剧毒品从业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要加大对危化品从业单位事前处罚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安监部门已提出整改意见,但企业拒不执行整改的,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要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地发生涉及危化品事故要及时上报,对危化品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从重处罚。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化学品 监管 意见 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发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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