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作风 司法为民 树立法院新形象_法院深化司法为民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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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作风 司法为民 树立法院新形象

——学习《关于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司法作风警示教育的通知》的体会

根据院党委要求,我院办公室迅速开展了对《关于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司法作风警示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学习,通过小组讨论、学习会议、文件传阅等形式认真学习典型案例,并逐一对照查摆出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落实整改,以确保学习效果。

通过学习,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思想文化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特征,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断增强,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影响和侵蚀仍然较为严重,少数法官简单粗暴的司法作风的已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尤其是极少数法院干警罔顾法纪,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在“通知”所提及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法官缺乏工作责任心,导致审执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有的法官对待当事人言行失当,伤害了群众感情;有的法官违反审执纪律,损害了当事人权益;有的法官滥用司法职权,引发了群众的不满甚至群体事件。这些案例都在警示我们,司法作风建设已到了迫在眉睫之时,我们应立即行动起来,以此次警示教育为契机,改进司法作风,切实做到执法为民,从而树立法院新形象。

第一,改进作风,司法为民是新时期对法院工作的现实要求。在新的历史阶段,我国正步入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矛盾的凸显期,一方面,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顶层设计改革正在逐渐加强,另一方面,社会思想意识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更加凸显,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社会思想意识呈现出多元的格局。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特权思想、官僚作风往往会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反抗。法院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如何拉近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的距离,如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威信等已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也是新时期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要营造警民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要树立法院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新形象,要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都需要法院干警良好的司法作风和公正的执法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真学习,落实整改,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第二,改进作风,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的体现。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具体到司法工作,以人为本要求我们继续坚持并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坚持司法为民。我们应该铭记,司法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我们的,司法的最终目的也在于为人民服务。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我们应当端正态度,改善作风,树立群众观念,提升工作责任心,慎用司法职权,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只要这样,司法工作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第三,改进作风,司法为民是完善法院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途径。科学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必须在巩固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而法院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于队伍建设。队伍建设内涵丰富,不仅包括法官的招录和培训,也包括队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包括法官行为的规范和作风的改进。司法作风警示教育是一个难得的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机遇,通过开展司法作风警示教育活动,我们可以将群众观念及责任意识深入人心,并消除特权思想、程序意识淡薄等在法院干警中的不良影响,从而逐步提高干警素质,推进队伍建设进程,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的工作,我们应当常抓不懈。古语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时刻牢记“通知”中所提及的典型案例,并以此为鉴,督促自己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司法为民,为树立法院新形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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