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的受理、办理规定_信访件的受理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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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路街道信访的受理、办理规定
一、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
况,在15日内分别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受理。
二、对转达、交办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
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三、坚持信访回避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信访事项应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有权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六、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有权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后,信访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信访的受理、办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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