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办法(暂行)_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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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考试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工作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和考查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职校全日制普通三年制、五年制专科生,由学校组织进行的各类课程考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职校的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学科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在学生科、教研室的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职校高度重视每次考试,试前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校办主任、教学科科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科相关人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统一确定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组织召开考务会议,落实考试要求,做好学生考风考纪教育;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考试结果分析和考试情况总结等。
第三章 试卷命题与印制
第五条:为保证职校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卷面问题的出现,教学科特制订《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试卷上交规范》如下:
1.职校所有专兼职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试卷模板”认真出题,对于试题出现的问题,出题教师负全责。
2.各教研室主任必须严格按照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教学科关于考试试卷的要求,审核试卷。试卷审核无误后,上报教学科。若上报教学科的试卷出现问题,教研室主任负全责。
3.教学科、教务干事对各教研室主任上交试卷进行整理、打印,教师确认无误并签字,由教学科上报主管教学副校长进行抽查。若抽查无问题,由教学科确认试卷数量,发印刷厂。若出现问题,教学科科长、教务干事负全责。
第六条:根据教学大纲的总体要求,职校学年内所有考试试卷(教研室审核通过完毕)必须提前两周统一上交教学科,以备考试领导小组审阅。
第七条:职校考试试卷上交流程:
试卷电子版→教研室副主任(一轮审核)→教研室主任(二轮审核)→教师签字→教学科(三轮审核)→主管教学副校长(抽查)→试卷印刷
第八条 :试卷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事先由教学科打印,经过考试领导小组审核后,方能交印。教师签字试卷使用A4纸。每门考试课程都必须由A、B两套试卷组成。试卷答案也必须按照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试卷答案模式编写。
第九条:试卷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十条:考场由教学科在职校教室、职院多媒体教室中自行安排。职校考试课考场和考试时间由教学科统一安排,于考试前召开考务会议,统一通知学生科、各教研室。(教学科制作的考试相关表格:考试通知、考生签到表、考场对照表、监考签到表、考场位置分布图)
第十一条:考场要做到隔位安排。
第十二条:考场需安排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考生人数在100以上的考场增加监考教师数量(至少3名)。监考教师由教学科依据职校各科室人员比例,合理安排。所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考试通知准时抵达考试地点。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教学科应安排好考场巡视、巡考工作。巡考人员由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监考教师必须严肃考风考记,对于考试过程中违规作弊的学生应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绝不姑息。对于作弊的考生,监考教师应首先没收其作弊工具,同时在考场登记表上注明违纪学生姓名,以备教学科张榜公示。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职校学生某门课程旷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教学科可依据规定不允许该考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学生应准时参加考试。参加所有考试的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将准考证或学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准考证、学生证丢失的学生需及时补办相关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因特殊原因迟到30分钟的学生,应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延长。开考60分钟内不得交卷。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擅自谈论,互相观看,高声喧哗,不准互借文具(包括透明胶、计算器、尺等)。卷面字迹不清楚,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
第十八条:进入考场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一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答题前,应在试卷或答题纸上写明考场、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应在规定的位置上,并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书写时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洁。
第二十条: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其他问题和要求。对于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二条:考生不准在未交卷的情况下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能离场。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六章:监考守则
第二十四条:监考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试时间自始至终在考场内认真执行监考任务,按要求进行监考。监考过程中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状态,不得打、接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在考场内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监考教师必须在考生进场前和考生进场后(开考前)进行两次清场。考生书包、书籍资料等随身物品需集中存放。安排好考生座位并要求考生按规定座位就坐,凡不合要求者,监考教师有权调动座位。考试前应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并将考场号、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总页数在黑板上注明。
第二十六条: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能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七条:所有监考教师必须做好考试作弊的防范工作,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当堂宣布,并收缴作弊工具、试卷;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令其离开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学号等有效信息在考场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在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将考场违纪情况,连同有关凭证及时报送教学科登记备案,不得隐瞒不报或私自处理作弊行为。第二十八条: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对考场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的,一经发现,教学科将作出严肃处理。首次发现将予以该教师口头警告处理,二次发现取消该教师本月一切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按照考场座位号逐个收卷,认真清点试卷、草稿纸等,无误后考生方可逐个退场。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登记表。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处理问题有困难时,应及时向考试领导小组领导报告。
第七章 重修与缓考
第三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1次。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在考核前1周(特殊情况除外)向教学科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包括原已准假的学生),经教学科科长同意后,上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同时教学科备案。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规定的补考时间内安排1次考试。此次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缓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进行补考。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缺考论处。
第八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八)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明显雷同卷且情节严重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获取考试成绩的;(十一)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违纪者,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考试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考前未进行清场或清场不彻底致使学生有机会作弊,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且已影响试场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监考迟到、早退,或试场秩序混乱而不加整顿,或监考中看书报杂志,或抽烟、聊天、打磕睡、擅离岗位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发现学生作弊而不采取措施,或因监考不严,出现较多雷同卷,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向学生泄漏、暗示试题答案或为学生作弊创造条件,隐瞒学生作弊行为的,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按规定要求、程序操作,收卷时造成试卷、答题卡等丢失的,或违反监考要求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考试是指职校教学科按照开课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查。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科负责解释。职校各科室参照执行。
西安海棠美学职业学校
教学科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