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定位及协作关系_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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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定位及协作关系
税源管理科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推进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是税务机关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体现。作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环节,与税务稽查有着密切、复杂的关系。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实现其互动、互补、互促,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地者的关系。
一、安陆国税纳税评估现状及主要成效
从我市运行的情况来看,评估工作刚刚起步,实际评估工作还没有足够的信息支撑,评估指标、评估模型还没有建立,还不能充分地运用各种纳税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评议,更多的还是狭义上的实地调查,侧重于抓收入、补缴税款,对宏观的税源监控缺少把握。
安陆国税目前实行两级评估。市局成立了税源管理科,人数设置为5人,专司辖区内120余户市级重点税源户的纳税评估工作。各分局成立了纳税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各辖区内所有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评估工作。2011年度全市共评估436户次,补税入库300余万元。在评估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
1、涉税信息缺失。纳税评估主要运用纳税评估指标进行分析评估,而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在充分掌握和运用纳税人及行业经营信息之上。目前税务机关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一是从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等资料中获取,这部分信息只能部分反映纳税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且无法保证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二是从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涉税信息,包括工商、国税、财政、审计、统计、经贸、交管、房管、煤行办等政府机关的信息以及银行等经济部门或是媒体发布的信息等。但由于目前未形成信息交流或交换制度,这部分信息资料难以全面获得。涉税信息的缺失导致无法建立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尤其是各项行业指标预警值难以确定,使得当前纳税评估大都停留在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或运用单个指标分析的初级阶段。
2、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纳税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强,业务要求较高的工作,要求评估人员不但需要精通税收业务,对涉税信息保持敏感性,而且对财务会计知识有较全面的掌握,懂得运用评估指标,分析思考能力较强。当前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管理员的业务能力难以适应这项工作的需要。
3、合理安排评估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将纳税评估安排在日常检查之后,使纳税评估能够充分运用税务检查取得的信息;反之,又为稽查选案提供新的案源。建议在每年4、5月份对纳税户上年度纳税情况组织日常检查,并安排典型案例分析,于6月份统一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定位
纳税评估主要评估申报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相关合理性,是对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的评估,仅仅是在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纳税人一般性的纳税申报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没有处罚权限,是对纳税人的事前预警;税务稽查则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是对已纳税额与应纳税额是否相符的检查侧重于打击偷、漏、逃税等违法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处罚权限,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
建议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建立各自切实可行、独立有效的操作规范,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纳税评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进一步修订纳税评估操作办法,健全机制,增加操作性;出台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税务稽查的组织机构、内部配置、执法权限等,使税务稽查准确定位,逐步向专司偷、逃、骗、抗案件查处的“打击型”稽查过渡。
三、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选案衔接与互动
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纳税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稽查选案的质量,促进查深查透,起到重要的作用。评估工作是介于管理与稽查之间,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在管理与稽查的关系上,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要件不传递,关系户的信息不传递,实质性的问题不传递,使税收稽查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增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税务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获得的稽核资料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多为静态数据,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且资料多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出来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导致评估资料失真。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这时应配合以税务稽查,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建议建立税务稽查与征管评估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信息反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征查协调机制。由分管局长牵头,各职能科室负责人、稽查局局长、各征管分局分局长参加,组成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征管稽查联席会议,分析行业税收征管状况,研究制定税收征管、稽查措施;二是建立信息共享传递机制。明确信息传递的内容、方式、时限,由征管科牵线,征管分局、稽查局之间按月交流,互传纳税信息,及时互馈征管疑点和稽查难点,堵塞征管漏洞;三是建立工作建议机制。征管、稽查每月互提3条以上建议,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建议书》和《税务征管建议书》,反映征管分局日常评估、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疑点问题,以及稽查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征管薄弱环节提出建议;四是建立联合回访机制。对列入市以上重点监控的纳税人,在税务稽查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征管分局和稽查局联合派人进行回访,收集纳税人意见,提供查后纳税辅导。
四、纳税评估实地核查与稽查的区分与衔接
实地核查的纳税评估实际上就是一般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可以作为税务稽查的一个选案方式,为一般稽查提供案源,实现强化管理与重点稽查的相互配合。同时,通过纳税评估收集的涉税案件相关信息和相关线索,能为重点稽查提供检查思路和依据,确保涉税案件查深查细,提高稽查质量。在新的征管形式下,一方面,强化纳税评估可以解决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下征收与管理脱节断档的问题,弥补原有稽查面的不足,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精细;另一方面,稽查的刚性震慑力、原有的稽查面、稽查的保障职能将继续保持,以查促征、以查促管的制约机制依然存在,打击型稽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
建议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应就疑点而核查,不得扩大核查范围,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线索应重新进行分析或移交稽查部门进行。
五、纳税评估与稽查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
评估结果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稽查结果的处理:对稽查问题需要处理的,稽查人员要制作《税由处理决定书》,在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上,由税务执行人员接到上级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建议评估部门查出的税款金额,纳税人没有完全认同且提供不出相关证明资料的,应移交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