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_湖南省国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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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意见》以及对所得税工作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通过对企业按行业和按规模合理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目的在于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管理深度,实现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的全面监控和对单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全过程监控,突出个性化服务,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创新纳税服务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发挥管理的最大效能,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区别原则。分类管理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划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重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充分体现分类管理的作用。

(二)效能原则。分类管理要紧紧抓住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突出管理重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能。

(三)协调原则。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既要与征管、稽查、计统等综合管理和各税种管理部门相配合,又要加强与财政、工商、统计、银行、文化、体育、劳动、审计、民政、编委、国土、房管、建设等外部门协作,形成征管合力。

(四)服务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改进纳税服务方式,优化和创新纳税服务手段,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方式

(一)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的行业的特点实施管理。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峰值,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

(二)分规模管理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归类,对大规模和中小规模企业实行分层次管理。

对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和较小的企业,着力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管理。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三)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充分利用总局和省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纳入管理,要求其按照税法规定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盈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与相关部门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审批手续以及报送有关资料的规定,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实行企业事先报告(备案)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对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专门研究,促使企业规范运作,防止企业所得税流失。

(四)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如按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税务机关内部而言,就是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根据不同的分类,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其他事项,如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局、市州局除制定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发布行业地区所得税分析预警信息外,重点放在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省局、市州局要直接监控管理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某些重点行业,同时直接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分类管理,兼顾企业特殊事项管理。

第七条 强化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对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为手段,在各个环节实行全面精细化管理。

省局、市州局对纳入本级直接监控管理的大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应着重做好如下环节的工作:

(一)税源监控。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状况、涉税指标(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动态变化情况,采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基本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掌握其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利润率情况,逐步建立企业财务数据综合采集体系。

(二)纳税评估。分级对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每年进行分户纳税评估(或会审),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根据重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资料、行业信息以及税源监控掌握的征管信息,对重点纳税人逐户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评估(或会审),并对纳税评估结果及时进行处理。对有重大避税嫌疑的跨国关联交易的大企业,应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作为重点调查审计对象,开展反避税调查。

(三)税源分析和预测。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综合运用对比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方法,对每户重点纳税人从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的总量、增幅、增量、增量贡献率等方面进行纵向和横向分析。凡有关项目同期增减变化额度或者幅度较大的,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变化原因,从经济变动、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大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一)重点涉税事项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审批关,并对取消审批的项目做好核实和资料备案管理工作。加强企业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管理,分析判断适用税收政策是否准确,资产计税成本确定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避税行为。审核纳税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扣缴税款入库,涉外企业和外资参股上市公司外方财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户建立台账,记录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亏损或弥补亏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创业投资抵扣、税收抵免、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计税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信息。

(二)汇算清缴。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算清缴程序、要求和法律责任。加强纳税申报后的逻辑审核和信息比对工作,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项目、扣除项目要与企业流转税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和财务会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扣除和减免税项目要与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亏损弥补、税收抵免等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第八条 对于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企业,省局、市州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应用好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与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核查。省局将会同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实行全省联动管理,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局组织跨市州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

第九条 对除大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管理,主要以属地管理为主,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在管理上,应坚持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省局、市州局主要负责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编制当地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并加强督导。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涉税事项的管理和汇算清缴工作,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的重点是较多偏离指标参数、常年微利、零税负申报或连续3年亏损的纳税异常企业。对连续多年亏损又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的企业、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以及有重大避税嫌疑的关联交易企业,应作为重点调查审计对象,开展反避税调查。加强对新办企业和亏损企业的管理。对新办企业要及时跟踪管理,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情况,督促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核算,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对亏损企业,特别是连年亏损的企业和与较好行业情况不一致的亏损企业,要了解其产生亏损的真实原因,是否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等避税手段造成亏损,或者通过做账形成亏损。

第十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户籍管理。加强与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的联系,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掌握的户籍进行比对,及时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动情况。加强国税、地税定期相互传递新办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迁移户数及注销户数等信息的工作,做到定期联系和信息共享,防止漏征漏管。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

1.通过调查核实,掌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为鉴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2.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3.结合日常巡查,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4.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5.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引导其建账建制。通过加强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要引导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代理记账。

6.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要分解到月或季,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和预缴。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做好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第三章 业务流程与协调配合第十一条 在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要充分发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互动机制作用。市州局根据企业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等指标或者分行业等确定直接监控管理的大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由市州局直接进行税源监控,组织开展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对于上级局在进行所得税税源监控、税收分析以及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指派任务,要有专人及时处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落实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在每个季度发布一次本地区相关信息,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形成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用于税源管理和税款征收,并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税务检查与稽查促进分析与评估,促进完善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涉嫌偷骗税的要及时移交稽查处理。

第十二条 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充分发挥省局、市州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和专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切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基层税务机关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专业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务管理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

第十三条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的协同配合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等税种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和合作,形成管理合力。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大与外部相关部门的配合力度,逐步实现有关信息共享。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数据信息平台,及时反馈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应要高度重视,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列入税收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抓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进一步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充实所得税管理干部专业队伍。逐步实行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基层税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管辖的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源发展趋势、基层人员数量与素质等因素,对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进行优化组合,优先保证对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监管需要,并引入风险管理机制,将管理重点放在税源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领域,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所得税管理激励机制,调动和发挥所得税管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六条 依托信息技术,强化分类管理手段。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分类管理是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现代技术,加强内外信息采集,密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采集的各类涉税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分类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支撑;适时建立相关行业分析(评估)子系统,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力度。

第十七条 加强动态管理,保持分类管理的科学合理。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能力是不断变化的,必须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做好分类企业的调整管理工作。企业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是所得税收入大户,不宜频繁变动,除破产、清算等情况,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新增加的税源大户要及时纳入重点管理。

第十八条 优化纳税服务,形成分类服务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中,要主动加强与各类企业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分门别类地进行财务会计、税收等知识的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强化监督,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特点,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标准,突出考核重点,并将考核制度与执法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定期考核分类管理情况,促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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