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落户手续_深圳入户手续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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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迁至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或在本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应收取如下材料(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下同):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下同)。
8、迁入自有住宅用途房产、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的房产要求:
(1)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
(2)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50%及以下产权,经其他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3)申请人亲友的合法房产,经所有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4)申请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租赁房屋。
9、房产材料要求:
(1)合法住宅用途的房产证,是指市政府或市国土及住宅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对商住两用、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也可认定为住宅用途房产;
(2)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一个月内有效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下同)代替;
(3)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核验原件)代替,另收取入伙通知书或两个月内的水(电)缴费清单。
《深圳落户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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