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红十字基金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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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章程(草案)》,设立河北省肝病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肝病医疗救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肝病医疗救助基金是为有效控制肝病蔓延,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推进平安健康,对肝病患者进行一次性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由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会同石家庄市第五医院、邢台市第二医院、沧州市传染病医院、邯郸市传染病医院、张家口市传染病医院、承德市第三医院、保定市传染病医院、唐山市传染病医院、秦皇岛市第三医院、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河北中医肝病医院、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共同发起。本着以人为本、呵护生命的原则,在社会公众中倡导“捐出50元善款,保护自己的肝脏,为他人献一份爱心”的公益意识。

第四条 上述12家医院为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为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肝移植定点医院。

第二章 肝病医疗救助基金来源、适用范围

第五条 基金来源:

一、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和肝移植定点医院筹集启动资金;

二、社会爱心企事业单位和各界爱心人士自愿捐款;

三、参加本基金的个人捐款。

第六条 适用范围:

遵循互助共济、人人参与和救急、扶危、济困的原则,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凡经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体检(肝功能谷丙转氨酶、总胆红素均正常,超声检查未发现腹水和肝脏占位性病变)自愿捐款的个人可参加本基金。符合救助条件的捐款者可在捐款一年内申请一次性肝病医疗救助金。本救助金的申请使用,不排斥其它方面得到的医疗保障。

第七条 捐款数额及救助标准:

一、捐款50元的个人患以下病种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可获得救助金(限救助其中一项):

(一)转氨酶大于10倍正常值上限,同时总胆红素大于2倍正常值上限的肝炎患者可获得救助金2000元;

(二)患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癌的均可获得救助金5000元;

(三)患重症肝炎可获得救助金8000元;

(四)实施肝移植的可获得救助金10万元。

二、在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实施乙肝母婴阻断者一次性捐款50元(含市级妇幼保健院治疗的),幼儿满周岁如出现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可获得救助金5000元。

第三章 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参加本基金程序:

(一)在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实施体检;

(二)持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体检表到捐款处捐款;

(三)各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设立体检处和捐款处,省红十字基金会各市办事处也同时设有捐款处;

(四)单位、团体可集体组织参加本基金。

第九条 省红十字基金会设立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主要职责:

(一)负责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统一监管和重大问题决策;

(二)研究肝病医疗救助基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三)组织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的大型募捐活动;

(四)设立肝病医疗救助专家委员会,负责处理医疗救助异义问题的评审。

第十条 管委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

主要职责:

(一)根据管委会的意见制定和修改本基金管理办法;

(二)复审各市上报的救助申请及数额;

(三)定期向各市办事处收缴捐款和拨付肝病医疗救助基金;

(四)建立肝病医疗救助档案;

(五)定期向社会公布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负责管委会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设办事处,办事处设在各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基金的宣传活动,会同定点医院接收和上缴捐款;

(二)建立参加者档案,受理、审核救助申请及救助数额;

(三)向救助者支付医疗救助金。

第十二条 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主要职责:

(一)广泛开展本基金的宣传工作;

(二)负责参加基金者的体检和诊疗工作;

(三)协助各市办事处接收捐款。

第十三条 募捐款全额统一上缴省红十字基金会,原则上各市募捐款用于各市肝病医疗救助。

省红十字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将各市募捐款数额的5%返回各市办事处和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用于基金的宣传、管理和行政开支。

第十四条 肝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改变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用途。肝病医疗救助基金年度剩余部分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申请肝病医疗救助金,需向所在地肝病医疗救助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省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复审后上报省红十字基金会批准并拨付救助金。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二)申请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三)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四)申请人捐款票据和定点医院体检表;(五)其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在实行救助后由受理机构留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红十字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2、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及电话

3、肝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处联系人及电话

4、肝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联系人及电话

5、肝病医疗救助基金专用账户

6、肝病医疗救助基金捐款登记表

7、肝病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登记表

8、肝病医疗救助体检表

9、肝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10、被救助人提供相关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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