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 09_海关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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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2014年9号)

发布时间:2014-09-11

为落实中央简政放权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守法自律,配合国家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海关总署部署,拱北海关决定在关区内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律管理试点适用范围

拱北关区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试点工作以企业主动、自愿为前提。

二、企业自律管理的情形

企业自律管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海关未向企业送达《稽查通知书》,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中发现自身存在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向海关主动报告的;二是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企业主动发现存在《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的不符合海关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向海关主动报告的。

三、不属于企业自律的情形

(一)企业通过自查发现自身存在问题较多,涉及多项业务内容,但避重就轻,只向海关报告部分问题或情节轻微问题的;

(二)企业通过自查发现自身存在问题较为严重,涉嫌违法,但向海关报告时通过伪造单证、篡改数据等方式掩盖真实情况的;

(三)稽查作业开展后,企业就稽查已发现并基本查明的事实提出自律报告的;

(四)企业其他未如实、完整向海关反映存在问题的情形。

四、企业自律管理试点自查范围、时限要求 主动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贸易类型,围绕近3年进出口活动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活动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开展自查,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协助开展审查。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填制《拱北海关企业自律管理发现问题申报表》(附件),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向拱北海关稽查处或主管海关稽查部门提交自律报告,同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必要时,海关会对部分企业实施抽查复核。

《拱北海关企业自律管理发现问题申报表》可在拱北海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版块“通知公告”栏目下载,也可以从拱北海关稽查处或主管海关稽查部门领取纸质表格。

五、企业自律管理相关情形的处理

对自查发现存在涉嫌走私违规情形的,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形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主动自报漏缴税款并及时补缴税款的企业,海关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征收税款滞纳金;对于主动自报自身存在问题或有关进出口情况的企业,海关可视情况,不将其列为本年度常规稽查对象,或对企业已自报的情况可不纳入常规稽查范围。

六、其他事项

试点过程中根据企业需求,海关将针对性地实施帮助和辅导,提高企业自律质量,及时受理企业自报材料,解决企业自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企业对自律管理工作有疑问的,可向拱北海关稽查处咨询,联系人及电话:景炳坤 8161587,刘明 8161523。特此通告。

附件:拱北海关企业自律管理发现问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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