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_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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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苏州地税发„2007‟104号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以及苏州市实际情况,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本地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账册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和利润
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纳税年度终了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查实查账征收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状况,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不能如实提供应税收入,或因垫资及建设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准确反映应税收入的,可以按形象工程进度核定应税收入。已完工建筑工程项目,不论是否结清工程价款,一律按结算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尚未决算的,暂按预算造价或工程进度结算收入确认应税收入,待结算后进行清算。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1.查账征收企业征收办法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下同)小于1%的施工企业,以及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小于1.5%的施工企业,应根据规定的预缴征收率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大于1%(含1%)的企业,以及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大于1.5%(含1.5%)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暂不实行按工程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继续依照原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企业征收办法
核定征收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按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后及时办理。
(四)企业所得税预缴征收率
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工程收入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安装、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工程收入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注册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和异地从事相同的工程作业,取得的工程收入均适用相同的预缴征收率。
兼营不同工程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工程收入;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确定预缴征收率。
(五)暂不按预缴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管理办法 符合上述第(三)条有关规定可暂不实行按工程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实行警戒线预警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对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等预警值。对达到或超过预警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并要求企业提供预警值异常的情况说明。
具体预警指标、预警值由各市、吴中和相城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依据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自行确定。
(六)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本地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依据规定的预缴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门临开票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二、异地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从事异地建筑工程作业,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从事异地建筑工程作业,未提供《外管证》或提供超过有效期《外管证》的纳税人,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税发„1995‟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上级税务机关出台了新的税收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