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劳务管理实施办法_工程项目劳务管理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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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土木工程公司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劳务的管理,合理选择与使用劳务队伍,降低劳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商的选择,应坚持风险共担、互惠双赢、平等竞争、择优选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坚持亲属老乡回避的制度。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的劳务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劳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参与考察、选用劳务分包商;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队伍的进场教育、施工现场劳务的管理和合理使用;

(四)负责履行劳务合同;

(五)负责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的考评,并上报书面考评资料;

(六)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劳务纠纷;

(七)建立劳务管理台帐,按要求及时填报报表;

(八)劳务管理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上报。

第二章 劳务队伍的注册和年检

第四条 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在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办理资格注册手续。其程序是:

(一)外部劳务队伍提出申请注册的报告,填写《中建土木公司外部劳务队伍资格注册申请表》(附表一);

(二)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明,进驻当地的施工许可证,质量业绩手册等。没有营业注册的专业劳务队伍和包清工的劳务队伍出具其所在地的介绍信;

(三)项目经理部和分公司提出考核评审意见;

(四)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五)经公司批准注册的外部劳务队伍分期分批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公布。第五条 注册人数核定

(一)按建筑面积计算,40~60m2/人.年;

(二)按工程造价计算:4~6万元/人.年;

第六条 已注册的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办理年检

(一)对外部劳务队伍年检工作每年一月份开始,三月底结束;

(二)劳务队伍填写年检表,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件和上年度劳务合同履行详细情况(工期、质量、配合、信誉等)。

(三)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司审核、批准。

(五)公司对年检合格的外部劳务队伍于每年二季度初公布,资料发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章 劳务队伍的选择与使用

第七条 劳务分包商必须在公司公布的已注册和年检的劳务分包商中进行选用。注册人数不够、超出注册的劳务范围或未注册和年检的劳务队伍必须先补办手续,后选用及签合同。

第八条 选择劳务队伍要根据本企业的专业性质和专业特点确定,每个单位选用的具有综合施工能力的劳务队伍与选用的包分项工程、包定额工日的劳务队伍应有适当的比例,并应逐步过渡到选用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的包工程量单价为主的模式上,这是选择劳务队伍的一项原则。

第九条 提供综合劳务的队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并且年检合格。

(二)具有二级以上的劳务资质,并且年检合格。

(三)在工程所在地区的建管部门办理了注册手续。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比例的管理人员,工种配套,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

(五)资信状况和信誉良好。

第十条 提供单项劳务的队伍应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由当地劳务管理部门派出,并且有组织机构。

(二)有专项施工资质和许可证,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管部门办理了劳务注册手续。

(三)有足够的技术工人和技术管理人员。

(四)资信状况和信誉良好。

第十一条 包定额工日和包工程量单价提供以项目为对象的劳务合同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人员由当地劳务部门派出,并且在工程所在地区设有管理机构。

(二)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管部门办理了注册或务工许可手续。

(三)有充足的技术熟练的工人。

(四)服从管理,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的考查

考查劳务分包商,由劳务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物资设备及市场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等组织实施。考查结束后,写出考查报告,由有关部门和人员会签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考查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质量业绩手册、施工注册手续等。

(二)施工生产能力、后勤保障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历年完成产值指标等情况。

(三)职工素质情况: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占职工比例, 具有中、高级职称人数;主要技术干部以往的业绩;生产工人素质,其中中、高级的技术工人数。

(四)机具装备水平、物资调剂能力、资产、负债、资金及信誉状况。

(五)经济效益情况,近三年完成利税指标,职工收益情况。

(六)主要工程业绩:考查近年来施工的1万平方米以上的主要工程不少于2个,应有达到省部级以上的优质工程。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选择实行招、议标制度,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十四条 劳务招标办公室

具体的劳务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由公司或分公司劳务招标办公室组织,项目经理部参加。分公司组织的招标需要报公司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务招标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标信息,制定招标文件;

(二)投标单位提出申请;

(三)考察与审查投标单位资格;

(四)发放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收取押金;

(五)图纸会审、招标答疑;

(六)编制标底和评标办法;

(七)接受投标单位编制的标书;

(八)开标、验标、评标;

(九)询标、定标;

(十)发中标通知书,转入签订合同程序。

第十六条 对参加投、议标劳务队伍的要求

(一)参加投议标的对象必须是公司内部劳务队伍或经我公司注册登记,发给《中建土木公司外部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并经过年检合格的外部劳务队伍。未办理注册登记和办理年检的外部劳务队伍,任何单位不得让其参加投、议标。

(二)每一招标或议标事项,均应选择3家以上劳务队伍参加。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公司或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领导、项目经理和两级单位财务、经营、材料部门负责人的亲属及籍贯所在地区的县(市)范围内的队伍作为本单位的劳务。

第十八条 实行招、议标办法选择劳务队伍的工程范围。

(一)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议标的办法选择劳务队伍。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选用劳务队伍。

第十九条 招标标底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标底透漏给劳务队伍。否则,招标无效。

第二十条 在招标过程中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根据工程情况、企业成本、效益和劳务作业范围,合理编制标底,并做好答疑和询标工作。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质量等级;

(三)工期及分段工期控制点;

(四)合作范围及内容;

(五)合作方式;

(六)资质要求,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工种的要求;

(七)费用标准及结算办法;

(八)付款办法及付款比例;

(九)材料、设备供应办法;

(十)工期、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及奖罚;

(十一)要求的优惠条件;

(十二)标书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根据投标各方承诺的条件和竞标价格,择优选定一家队伍中标,报公司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后,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选定后,则转入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签订劳务作业合同。

第四章 劳务分包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劳务队伍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资历等级高的单位,严禁劳务队伍使用外单位的证件、人员和提供虚假资料到我公司注册、投标、签合同等,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驱逐出现场,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劳务队伍承担。若发现我方人员帮助其弄虚作假,从严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未经招标,本系统任何人无权指定劳务队伍。因特殊情况,经业主指定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应与业主签订有关协议,以明确责任。同时应到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因业主指定的外部劳务队伍素质问题,影响工期、质量或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业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劳务队伍的质量,凡在公司所属范围施工的劳务队伍一律实行上岗证制度。上岗证由公司凭劳务队伍属地的居民身份证和施工属地的务工许可证发给。严禁劳务队伍私招乱雇非劳务基地的闲散人员和无上岗证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辞退,情节严重者终止劳务合同直至取消劳务资格,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劳务队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应保持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新调入的人员应在三天内办理上岗证。

第二十八条 严禁劳务队伍直接与业主发生经济、技术和其他业务上的往来,一经发现,予以严惩,情节严重者要及时终止劳务合同,清出现场。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时,应由劳务队伍按损失额加倍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严禁工程开工后再签订劳务合同,避免出现在合同谈判上无限期扯皮而影响进度和更换劳务队伍的现象。

第三十条 劳务合同统一执行局制定的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使用当地统一劳务合同文本的,按当地文本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合作合同的签订,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劳务合同的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中的承诺及询标中劳务队伍承诺的内容一致,双方承诺中未涉及到的问题或合同示范文本中不完善的部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第三十二条 劳务合同一律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洽谈、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使用劳务队伍应以“包定额工日”、“包平方米单价”、“包工程量单价”和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的(劳务)合同工为主,严禁“包工包料”。

第三十四条 禁止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劳务队伍将其承担的建筑工程转给他人;禁止劳务队伍将其承担的工程劳务进行分包。一经发现劳务队伍转包或分包其承担的劳务,坚决将其清理出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劳务队伍承担。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让外部劳务队伍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否则,从严处罚责任人,造成损失时,由责任人赔偿。

第三十六条 办理劳务队伍的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中建土木公司预结算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建土木公司造价管理办法》。实行“两算”(对业主结算与对劳务队伍结算)对比制度,禁止与劳务队伍按同一直接费或同一份结算书办理结算,禁止先办劳务结算后与业主的结算,禁止将我公司与业主预结算书的内容透漏给外部劳务队伍。对外部劳务队伍的预、结算书要严格按分级会审制度进行审核,劳务队伍预、结算的每一项费用都不得大于或等于我公司与业主预、结算的费用。否则,按结算值的10%处罚违规分公司有关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实行有关领导和部门集体审核和会签制度。禁止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凭主管意志付款,禁止超过计划或提前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给外部劳务队伍的劳务费用(含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的比例,以避免发生超付款现象。劳务费用应向签订劳务合同的法人单位或法人授权单位支付(应有委托书),并提供专用发票。按超付款的10%处罚超付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 劳务队伍的市场信誉评价每年一次,由项目经理会同有关人员根据日常工作记录和有关资料,对年度内参与工程建设的队伍分别作出评价,资料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信誉差、损害我公司权益、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无证上岗的劳务队伍,除按合同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给予通报。凡是被通报的劳务队伍,各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再使用。

第五章 劳务队伍治安管理

第四十条 外部劳务队伍的治安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是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务队伍必须遵守中建土木公司内部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保卫人员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严禁录用违纪、违法、在逃和现实表现较差的人员,凡录用有劣迹人员的劳务队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劳务人员必须做到“三证”(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许可证)齐全,遵纪守法。

第四十二条 签订劳务合同时,项目经理要与提供劳务的法人签订治安管理、内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并报本单位保卫科备案。

第四十三条 劳务队伍必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设专、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治安、消防、民事调解等组织。做到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制度与措施有效、开展工作有力。

第四十四条 对劳务队伍实行治安押金制度,押金由公司保卫部门实施管理。每年初按一定比例交纳,年底如无治安问题如数返还,如因治安问题需进行经济处罚的,从押金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不论任何人违反本办法,均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给单位造成损失时,还应按一定比例赔偿。

第四十六条 劳务队伍不在公司注册或未经公司同意,分公司自行使用劳务队伍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使用劳务队伍时,每发现一支队伍罚使用单位经理、总经济师、劳务负责人工资各1000元;罚使用单位1000元。并限期由违规分公司对违规使用的劳务队伍予以清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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