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_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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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宝城街道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园就读的3-6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三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儿童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学习的3-6岁儿童。

(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园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儿童。

第五条 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档次按困难程度设置为“1、2、3”三个档次(其中3档为最困难)。对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儿童。

第六条 幼儿家长或幼儿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学前教育儿童家庭租住高档社区或拥用高档交通工具。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具体实施工作。幼儿园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八条 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以幼儿园老师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各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以家长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幼儿园在新生报名时,同时发放《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幼儿园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园幼儿发放《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要如实填写《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提交的《学前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幼儿实际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格,报幼儿园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组织本园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对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入户调查工作。认定小组要根据入户调查材料认真审核评议结果,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平衡后,适当调整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以在全园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老师、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区县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县资助中心应该在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幼儿园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幼儿园负责将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昌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调查表》存档,建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档案,并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加强对各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十八条 幼儿园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宝城街道幼儿园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宝城街道幼儿园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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