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贯标试点工作_企业贯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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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贯标试点工作
认定机构、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评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评审机构、咨询机构、审核师、咨询师进行资质评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评审机构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组建,原则上每个地方不超过2家,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知识产权服务能力的非盈利性机构;
(二)拥有3名以上具有审核师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建有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管理、ISO管理体系领域的专家库;
(三)具有完善的工作流程和绩效考核机制,能够严格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的完成评审。
第三章 咨询服务机构
第五条 咨询服务机构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进行资质审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六条 咨询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从事企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三年以上;
(二)拥有3名以上具有咨询师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聘有ISO管理体系领域具有相关资格的兼职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四)咨询服务收费按照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四章 人员要求
第七条 审核师、咨询师由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推荐,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获得相应的资格。
第八条 审核师、咨询师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具有高等教育以上学历(含高等教育),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三年以上。
(二)对《规范》的内容有深入理解,熟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ISO体系相关知识。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审核师能根据《规范》的要求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使审核结论不受隐含利益和偏见的影响;咨询师能够把握为企业服务的尺度,不受利益的影响弄虚作假。
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各机构和人员的年检,委托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具体实施年检工作。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12月。
第十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机构和人员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二)各机构开展评审、咨询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核师、咨询师工作质量的抽查。
第十一条 经年检发现机构和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相应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