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_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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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制度,确保医疗美容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其服务水平,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是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的原则是精简高效、公正准确。
第四条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包括周期性评价和不定期重点检查。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民营医疗美容机构评价。
第二章 评价权限的划分
第六条 评价工作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统一组织与领导,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组建标准委员会、评审专家组等。
第七条 各省级医疗美容社会组织或委托的医疗美容评价机构协助做好评价试点申报、初评和评价。
第三章
评价周期与计划
第八条 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的评价周期为三年;
第九条 为了保证医疗美容机构评价工作秩序,各省级整形美容协会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提交评价计划。
评价计划主要包括:
(一)参加评价的医疗美容机构名册,包括《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申请书》;
(二)初步提名省级评审专家;
(二)对名册内各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时间的初步安排;
第十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应当根据评价计划,现场评估时间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专家组现场评估应在评价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的实施
现场评估采取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接待病人及群众来访、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
评价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做假。
在评价中发现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评价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在现场评价结束后,应形成完整评价工作报告。评价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评价工作概况;
(二)《医疗美容机构评价标准实施细则》各项指标的得分;
(三)被评价机构的总分;
(四)被评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专家组主任签字。
第十三条
专家组提交的评价工作报告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组织专家讨论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
评价结论
第十四条 医疗美容机构评价的基本结论是5A、4A、3A、2A、A,本次评估结果在2A级及以下的不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通过评价的医疗美容机构,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统一格式的评价证书及牌匾。评价结论由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评价证书的有效期与医疗美容机构的评价周期相同。评价证书有效期满后,医疗美容机构不得继续使用原评价证书。医疗美容机构的等级标识必须与评价证书相符。
第十七条 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应会同省级医疗美容社会组织及委托的医疗美容评价机构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定期重点检查的分值应占下次周期性评价总分的15%。
第十八条
在评价证书有效期间,如发现医疗美容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医疗产品购销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价过程中弄虚做假,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原评价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整形美容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