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会章程(已修改)_学院学生会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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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校内最高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学生会工作是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客观要求,最广泛地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当代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勤奋学习,投身实践,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引导广大同学进一步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实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而奋斗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努力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组织广大同学广泛开展以振兴中华,献身祖国,立志成才为目的的各种学习活动;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宗旨的社会实践活动;以为迎接科技革命挑战做准备的课外科技学术活动;以丰富同学们的精神生活课余生活为内容的校园文化活动等。进一步优化人才成长的环境,促进广大同学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

(三)维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尽责尽力;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创造浓厚的科技学术氛围,发扬学院的科技学术传统,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维护学院的稳定,发挥学生会的监督职能,协助学院维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

(四)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帮助同学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念,培养热爱劳动,艰苦奋斗的美德。

(五)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社会服务,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学院党政部门与广大同学之间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意见、建议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上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充当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社会监督,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本学生会属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中山市学生联合会的委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中山市学生联合会章程》。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及通过正当途径提出质询、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出席本会有关会议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尊师爱校,团结同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及本会利益。

(五)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正当权利。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学生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委员会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一届学生会成员。

(五)讨论和决定有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学生委员会

第十条:学生会委员会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同学监督,实行集体领导体制,学生委员会委员由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经有关民主协商确定候选委员名单,经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任一年,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对本会的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筹备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四)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出席本会有关会议的权利;

(六)审议和批准学生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一条:学生会主席团由院学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各系学生会主席组成,是学生会日常工作最高决策机关,是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最高领导机关。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团的职权:

(一)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总结学生会工作,执行常务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宜;

(二)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基层学生会工作,有权代表学生委员会对各系学生会工作提出质询;

(三)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审议学生会各部门干部,提交学生委员会通过;

(五)提出卸职或增补学生会部员建议人选;

(六)提出撤销不称职的学生干部人选;

(七)提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干部的处理意见;

(八)主持召开每两周一次的各系主席会议;

第六章 学生会主席

第十二条: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学生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十三条: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掌握学生会委员及职能部门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向党委和团委汇报,请示工作,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和团的指导;代表学院学生会参加全国学联及省、市学联召开的有关会议,搞好校际学生会的工作交流。

第十四条:常务副主席协助和协调正主席的工作,履行作为主席团一员的职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代为履行主席职权。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分管学生会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七章 学生会秘书长

第十五条:学生会秘书长由院团委选派,学生会主席聘任,负责指导、协助学生会及学生委员会工作,主持选举工作委员会及学代会评审小组工作。对学生会的人事任免和活动资金具有审核的权利。

第八章 下设部门职能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会设秘书部、学术部、宣传部、文娱部、信息部、外联部、女生部、体育部职能机构。各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部员若干名。实行聘任制和竞岗制相结合,逐层负责机制。

第十七条:各部部长按本部门的工作任务负责本部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学生会主席团汇报工作;负责对本部聘请的干事进行考评;有对本部门部员的聘请与解聘提出建议的权力。

第九章 学生干部

第十八条:院学生会干部、系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均可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同时受全体同学监督,并纳入全校学生干部管理档案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以身作则,严以律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优秀学生干部”。

(三)热心于学生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与各种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十章 系学生会分会 班委会

第二十条: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系学生分会(以下简称系学生分会)是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会章程》,在本系党总支领导下、本系团总支指导下,并接受院学生会的领导和监督,相对独立开展工作的系内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十一条:班委会是学生会基层组织,在院、系学生会的领导下,在辅导员老师的帮助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年级的工作安排,制定班级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全班同学贯彻落实。

(二)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团支部组织好全班的政治学习,通过各式的演讲会、交流会经常组织全班同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引领全班同学养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勤奋学习、奋发成才,关心学院。

(四)关心同学的生活和学习,代表同学的利益,了解同学的思想状况,增进全班同学的团结,及时协调和解决同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其最终解释权归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会。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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