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荐)_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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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要: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的基础,以发展软件产业为代表的信息产业,通过信息化改造原有工业从而谋求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识。而软件产业本身具有准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作为产业发展根基的前沿研究,具有纯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政府就必须对软件产业提供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刺激来降低企业研究与开发成本,推动企业产出扩张、规模扩大、竞争力增强和生产率的增长。

关键词:税收优惠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引言: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中国现己加入WTO,软件产业如何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鼓励政策,更好的加快自身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自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来,在税收上采取了多项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务院2000年6月24日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对已有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实施范围,加大了对软件行业鼓励发展的力度。

早在1992年,国务院颁就发过另一个18号文件,对科技的相关业务实行免征营业税。这可以看作是软件产业税收软环境的一个参照点和起始点。两年后中国税制开始改革,实行增值税政策。这项政策解决了中国税赋体系上重复征税的弊端,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软件企业的产品结构比较特殊,可抵扣的进税项目不多,与传统行业相对比,税负上明显增大,形成了实际上的税负不公的事实,软环境又变成了硬环境。几年看过来,这种税负已经成为软件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大制约。

一直到199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56号文《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就是这个“照明度”有限的绿灯,也仅仅照在北京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11月中央发布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后,《通知》才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将实际税负减至6%以下,并且实行即征即退。

总的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对于软件企业的扶持,无论是税收,还是其它相关部门,步子都迈得较慢。2000年国务院新颁布的18号文件,是对于以上逐步松绑的政策作的一个全面总结,之所以说这个文件带来了软件企业的黄金发展契机,归根结底在于税收方面的两个重要举措:一是再次大幅度减轻软件企业的税负,二是对税收优惠待遇进行明确和规范,使全国的软件企业统一在同一尺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它避免了各地政府对软件行业任意自行开税收口子,或收缩税收口子造成税负的又一种不平衡,同时杜绝了软件企业之间产生不平等竞争的现象。所以说,这份文件在税收上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可操作性很强。它体现在主税种和其它税种方面的优惠待遇,在18号文件后配套颁发的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文的财税[2000]25号(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比照软件产行执行)中,可以一目了然。

根据我国目前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例如:公司2009年9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801710.5元,公司为自行开发生产软件,进项税额为20575元,计算10月份申请退税金额: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7%-当期进项税额 =801710.5×17%-20575=115715.79元

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税额÷自行开

发生产软件产品应税销售额×% =115715.79÷801710.5×% =14.4% 当期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3%)×自行开发

生产软件产品应税销售额

=(14.4%-3%)×801710.5 =91395元

2009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已纳增值税税额-即征即退金额 =115715.79-91395 =24320.79元

二:实施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原则上不分内外资,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资产加速折旧、广告费列支、摊销等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对国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自2001年1月1日起,软件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转。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进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如: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81625.2元,所得税税率为25%。本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249825.71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已经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在计算所得税时:

按照国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2009年应纳所得税=2481625.2×25%=620406.3元 2009年的税后净利润=2481625.2-620406.3=1861218.9元 由于研究开发费用1249825.71元(已经记入费用),可再加计扣除50%=1249825.71×50%=624912.86元

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2481625.2-624912.855=1856712.35元

应纳所得税=1856712.35×25%=464178.09元

税后净利润=1856712.35-464178.09=1392534.26元

税收优惠=620406.3-464178.09=156228.21元

四: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一些问题

税收优惠对软件产业的促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增值税税制造成软件企业税负过高。软件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使用的开发工具主要是电脑和小型机等先进的高科技设备,成本价值大,而且更新换代很快,基本上不到3年就会因技术落后被淘汰。而现行的增值税规定,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购进时的大量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固定资产转移价值(折旧费)的进项税金,造成重复征税。而且在软件产品开发中,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往往大于有形资产的投入,这些开支目前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新产品的上市推广,需要大量的宣传广告费用,这些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都在无形中增加了软件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了生产企业对科技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不利于科技企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软件企业大部分都是从事系统集成开发,生产通用软件的企业较少。现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而对包含在系统集成中的大量软件开发并没有优惠激励。

其次,现行的确认销售收入原则使软件企业提前垫付税款,间接加重了企业负担。按照现行的增值税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产品发出后,就应视为销售实现缴纳增值税,而系统集成企业的产品销售比较独特,它包括存货发出,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升级以及培训等诸多环节,销售实现时间比较长,货款的回收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如果产品一发出就视做销售,软件企业不仅要垫付研制开发成本,而且还要提前垫付税款,挤占流动资金。

第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尽管是双主体模式,但流转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所得税收入比重很低,但软件产业税收优惠却以所得税为主,显然与税制结构不相符,并且也与目前软件开发企业规模小、数量多、亏损企业和微利企业占绝大多数的现实条件不符,严重影响了税收优惠发挥作用的力度。同时,所得税优惠主要针对已经享受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而对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导致企业不注重对研究开发的投入。

第四,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和吸引人才。软件企业最大的财富就是开发人员,人力资本是软件企业最大的投入,企业必须支付高薪给高科技人才,才能吸引人才来本企业工作。而目前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据笔者所查到的资料,目前仅有北京市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返还部分个人所得税,用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购买汽车和以现金出资在本市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给本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投入,其他地区还没有见到专门针对软件人才的优惠政策。此外,目前对高科技人才由于创新发明所获收入更是缺乏税收优惠,“技术入股”也没有税收优惠,这都不利于提高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目前软件产业税收优惠的形式基本上限于税率式优惠和定期减免,而很少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技术开发基金等多种形式的税基式优惠。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财务制度中,虽也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但限制较多。

五: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采取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各有特点,应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直接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适用低税率、允许税额扣除等,其特点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免除,政策透明度高,便于征纳双方操作,但它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且较容易产生税法漏洞,引起避税行为。间接优惠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扣、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政府应征税收,但政府保留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力,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

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已证明,能够使高科技产业快速发展的优惠方式应该是:有利于设备更新和资金回报的加速折旧;有助于科研活动的税前扣除(包括升值扣除)、税前抵免以及资助目的性较强的税收信贷、延迟支付等。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对软件开发使用的先进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提高折旧率,进一步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对从事研究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准许软件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第二,税收优惠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目前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在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如所得税方面对新办软件企业所得税采取两年免征,以后年度减半征收所得税;营业税方面对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利润的优惠。而企业在取得收入以前进行的大量研究开发投资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鼓励。科技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研究的投入,而企业技术创新研究事前投入大,风险大,此过程往往是最需要税收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

第三,税收优惠应向具体的科研项目、具体的开发环节倾斜。我国现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措施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无法区分企业收入中真正属于创新收入的比重。在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条件下其对科技创新的刺激作用并没有发挥,而是简单地使某些具有资格的企业享受到过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不应简单地以企业的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进行税收减免,而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

第四,进一步加大对人才的优惠。一切科学技术的创新、传播和应用最终取决于人。人力资本是推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对软件企业的鼓励和刺激,最终都要归结到对人的激励上。目前个人所得税对软件人才的优惠力度还很不够,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研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软件人才,应该提高其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或者提高返还力度;对软件人才在技术开发成果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甚至更高比例;对软件人才技术成果奖励应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对软件企业以股份形式给予软件人才的有关奖励,应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和提高软件人才的研究开发积极性与创造性。

预测下一段时期的国家税收政策,不大可能再对国内软件企业,作重大调整。现阶段国家税制体系的走向,不支持长期免税减税政策。当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紧锣密鼓地研究对策,因为这一块税收的流失十分巨大。虽然不可能针对电子商务另立新税种,也不大可能立刻开征,但是从前些年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宽容到现时的研究对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任一重要行业的扶持,都是有限度的,支持到一定程度就会正常征税。从国际范围看,作为已经加入WTO的中国税收政策必然趋向更加的稳定性与固定性,呈现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性。所以,现时期软件企业在享受因家税收优惠时,要具时限观点和危机感,现在正是黄金发展时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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