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社区考核管理办法_社区卫生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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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考核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在创建卫生城市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活动,必须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南,积极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创建活动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为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所辖的行政社区(村)和单位。

第四条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社会大卫生观念,坚持不懈地抓好群众性、社会性卫生工作(包括:内外环境整治、环境保护、绿化美化、除害防病、公民健康教育、卫生监督以及开展卫生检查评比竞赛活动)。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把创建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创建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兰州市社区(村)、单位卫生检查考核标准以《兰州市卫生社区(村)、单位检查评比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标准

第七条 卫生社区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健全,社区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管理内容(4分)。

2.创建卫生社区有计划、有方案,措施落实,创建工作实行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创卫资料管理规范(2分)。

3.制定《社区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小区、居民楼院卫生达标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做到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4分)。

二、环境卫生(35分)

1.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无坑凹;下水道畅通,无污水积存;主要街巷市容达标(6分)。

2.社区的单位、居民小区绿化、美化;新建居民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的老居民小区绿地率不低于25%(4分)。

3.社区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等现象(4分)。

4.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定期维护、更新(2分)。

5.社区内路灯、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等公共设施齐全、完好,公厕基本达到二类以上标准;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收集、转运做到密闭化;垃圾袋装率达30%以上(8分)。

6.辖区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2分)。7.社区内交易点设置合理、管理有序,无马路市场、占到经营和乱设摊点现象(4分)。

8.每年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居民群众对社区环境卫生满意率达90%,对市民投诉处理率达95以上(5分)

三、公共场所卫生(15分)

1.社区内旅店业、理发业、公共浴池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好,卫生知识培训率>95%,体检率>95%,五病调离率100%,(6分)。

2.浴池、洗脸池(盆)、茶具、拖鞋消毒,床上卧具洁净,用品做到一客一换;美容用盆、毛巾一客一消毒,理发刀具、胡刷、毛巾消毒落实;公共浴池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标志(7分)。

3.室内外整洁卫生,有通风装置(2分)。

四、健康教育(15分)

1.健教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专(兼)职健教人员;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4分)。

2.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卫生知识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宣传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5分)。

3.社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4分)。

4.广泛开展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2分)。

五、除害防病(25分)

1.有“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除四害”网络健全,经费落实,综合治理,方法科学,所用鼠药和杀虫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4分)。

2.当年开展“除四害”活动并有记录;每年开展一次灭鼠活动;全社区鼠密度控制在5%以下;不定期开展灭蝇活动,居民室内基本无蝇(7分)。

3.近三年未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发病率逐年下降(4分)。

4.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卫生许可证与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销售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6分)。

5.计划免疫工作落实,儿童“四苗”接种率达95%,乙肝疫苗接种率达到100%(4分)。

第八条 卫生村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管理(8分)

1.爱卫会组织健全,村一级主要领导分管爱卫工作,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5分)。

2.有切合实际的卫生村建设规划、计划及方案。(2分)3.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及检查考核制度,创建工作资料管理规范(1分)

二、环境卫生(32分)

1.村内主要道路平整,无坑凹,硬化率达80%以上(3分)2.街巷绿化、美化,排水沟渠道通畅,无堵塞(4分)。3.有环卫人员,主要街道有专人清扫保洁(4分)。4.环境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无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污水横流(4分)。

5.家禽、家畜必须入圈饲养,并有管理办法(3分)。6.村内有固定统一的垃圾堆放点,垃圾做到定期卫生填埋(4分)。

7.村民住户居室、厨房整洁卫生,户外粪堆、土堆、柴堆及其他物料堆放整齐有序(7分)。

8.农贸市场有专人保洁管理,无垃圾污水积存(3分)。

三、农村改水改厕(30分)

1.改水改厕做到造册登记,数据填报真实有效,宣传资料分发入户(2分)。

2.村民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公用大口井有井台、井裙、井盖,家用大口井筑台有盖(6分)。

3.公厕达到无害化标准要求,厕所内设施完好、整洁卫生;户厕有墙有顶、有门有窗、不渗漏,储粪池密闭,厕内无异味、基本无蝇蛆(6分)。

4.自来水普及率达6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70%以上(16分)。

四、健康教育(13分)

1.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健教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工作记录、资料齐全(2分)。

2.主要街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换内容,每季度不少于一次(2分)。

3.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5%以上(2分)。

4.村卫生室、文化室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村民卫生知识知小率达75%以上,行为形成率达50%以上(4分)。

5.家庭主要成员具备基本的卫生防病知识,做到“四勤”,家庭成员有专用的洗漱用具(3分)。

五、除害防病(17分)

1.有“除四害”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治理,方法科学(2分)。

2.当年开展“除四害”活动并有记录,全村鼠密度控制在5%以下;定期开展灭蝇活动,村民室内基本无蝇(7分)。

3.“除四害”网络健全,经费落实,所用灭鼠药和杀虫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4分)。

4.近三年未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2分)。5.儿童“四苗”接种率达95%以上(2分)。第八条 卫生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单位主要领导分管爱国卫生工作,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4分)。

2.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6分)。

二、环境卫生(40分)

1.门前三包,范围明确,责任到人(2分)。2.院内路面硬化,卫生清洁,无坑凹;地面、花坛、草坪内无杂物、垃圾;院内无违章建筑,无乱堆杂物、乱设摊点、乱贴标语;院内绿化面积可占绿化面积的80%以(16分)。

3.垃圾日产日清;收集容器密闭;单位内设有适量的果皮箱(6分)

4.公厕符合卫生厕所标准。(4分)

5.室内卫生达到“六净一整齐”(墙壁净、门窗净、屋顶净、地面净、用具净、悬挂物净,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摆放整齐)。(7分)

6.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3分)

7.办公室、会议室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2分)

三、饮食卫生(20分)

1.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达95%。(4分)

2.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卫生设施齐全;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好。(5分)3.食品冷藏存放,案板、刀具及用品生熟分开、标示明显;餐饮用具清洗、消毒、保洁(4分)。

4.食品采购、验收、索证制度健全;定型包装食品标签符合卫生要求。(4分)

5.防蝇设施齐全;室内无蝇;无鼠迹、蟑迹。(3分)

四、健康教育(15分)

1.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换内容;有健康教育相关资料。(7分)

2.单位职工卫生知识知晓率90%以上,;卫生行为形成率80%以上(8分)。

五、除四害(15分)

1.有“除四害”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治理,方法科学。(2分)

2.“除四害”网络健全,经费落实。(2分)

3.不定期开展灭蝇活动;当年开展“除四害”活动并有记录;鼠密度控制在5%以下;室内基本无蝇。(9分)

4.所用鼠药和杀虫剂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三章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 申报、考核、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 凡开展创建活动并达到考核标准要求的社区(村)、单位均可申报参加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考核评选分省、市、县(区)三个层次,评选、命名原则上二年进行一次。

县(区)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由所辖乡镇(街道)以申报的社区(村)、单位中择优选拔,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爱卫办考评,县(区)爱卫会审定后,报县(区)政府批准命名。

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由县(区)爱卫办从推荐申报的县(区)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中择优选拔,并于评选当年6月底前将参加评选的名单(包括申报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所辖乡镇(街道)提交的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工作总结)书面报市爱卫办。经市爱卫办考评,市爱卫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九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将对已命名的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中凡发现工作严重滑坡的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撤消其荣誉称号,被撤消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称号的社区(村)、单位,需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并达到条件的,可按申报程序参加原级别的创建评选和命名。

第十条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的评选,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群众评议与舆论监督的考核办法,运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走访、实地查看等形式进行,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的考核采用“百分考核法”,满分为100分,分值在85分以上者方可参加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的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经考核验收审核后,按要求填写申报审批表,由县(区)爱卫办汇总后,于评选当年12月底前报市爱卫办。

第十三条 被命名的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市级卫生社区”牌匾。

第四章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会及办公室,需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创建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组织、协调、指导及评选、验收、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由市爱卫办协同县(区)爱卫办负责。

第十六条 由市爱卫办会同县(区)爱卫办和乡镇(街道),每两年对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已命名的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情况于年底前报送市爱卫办,同时,抄送所在县(区)爱卫办和乡镇(街道)。

第十八条 凡未按要求报送年度自查情况的市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原则上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如发生卫生质量下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可根据问题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被撤消卫生村(社区)、单位称号的村(社区)、单位,在接到通报批评十五天内,将“市级卫生社区”牌匾送交市爱卫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区)级卫生社区(村)、卫生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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