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办事指南_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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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2009-12-18 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企业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投资方名称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投资方名称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投资方名称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投资方名称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境外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境内投资方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投资方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地址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注册地址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企业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注册地址的申请材料。

2、如企业变更注册地址跨审批机关的,企业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征询迁出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迁出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意见征询函5个工作日回复意见,迁入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和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9、公司新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股权转让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股权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资信证明;股权受让方为境内投资者的需提供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1、股权转让协议;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作出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减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应有合理理由。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减资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批复,企业凭初步批复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公告45天后将公告证明和债权债务清偿和担保情况的说明报商务主管部门;

3、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减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董事会关于减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提前终止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应有合理理由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提前终止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3、企业收到批复文件后组织清算,凭批复文件到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企业在清算完成并办理完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后向商务主管部门缴销批准证书。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企业申请提前终止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协议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10、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缴销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提前终止的批复复印件;

2、企业清算报告;

3、清算委员会名单;

4、企业清算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的意见;

6、海关部门的意见;

7、外汇管理部门的意见;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用途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

3、增资资金应有明确的用途。

三、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增资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资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8、原合同、章程及历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

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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