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知识(版)_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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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家秘密?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由三个要素组成:
(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
(2)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特征。
(3)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特征。
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2、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是什么?
根据《保密法》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3、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4、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是指哪些人?
《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有哪些具体保密要求?
(1)由机关、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2)建立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将保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3)对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结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6、涉密人员是如何划分的,有哪些保密要求?
《保密法》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在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在重要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一般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7、涉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纸介质涉密载体是指传统的纸质涉密文件、资料、书刊、图纸等。光介质涉密载体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写入和读取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包括CD、VDC、DVD等各类光盘。
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电子介质和磁介质两种类型。电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各类优盘;磁介质涉密载体包括硬盘、移动硬磁盘、软磁盘、磁带等。
8、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要求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管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和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而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9、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1)维修涉密载体,应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要由本机关、本单位有关人员现场监督;需送外维修的,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2)销毁涉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交专门的涉密载体销毁机构销毁,禁止将涉密载体当做废品出售。机关、单位自行销毁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10、什么是涉密计算机?什么是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运用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功能,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通称为涉密计算机。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主要是指用于记录、存储、拷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磁带、光盘、优盘、存储卡等磁、光及半导体介质载体。
11、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得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有线电视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可能被境外情报机构植入“木马”窃密程序,带来泄密隐患。
涉密计算机与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即与这些公共信息网络之间没有任何信息传输通道。
12、涉密计算机改作非涉密计算机应当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涉密计算机改作非涉密计算机使用时,应当经过机关、单位批准,并采取拆除信息存储部件(如硬盘、内存)等安全技术处理措施。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拆除的部件如作淘汰处理,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自行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13、移动存储介质为什么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时,有可能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当这个移动存储介质又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时,“木马”窃密程序会自动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中,并将涉密计算机中涉密信息打包存储到移动存储介质上。当移动存储介质再次接入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时,涉密信息就会被自动发往指定主机上,造成泄密。将非涉密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上,应对复制的数据进行病毒查杀,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使用一次性光盘或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
14、非涉密计算机为什么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非涉密计算机缺乏保密技术防护措施,如果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很可能通过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移动存储介质泄露,为他人特别是境外情报机构获取涉密信息提供可乘之机。
15、机关、单位涉密网络使用管理有哪些保密要求? 机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涉密网络使用管理:(1)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2)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信息设备,并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3)依据岗位职责严格设定用户权限,按照最高密级防护和最小授权管理的原则,控制国家秘密信息知悉范围;
(4)严格规范文件打印、存储介质使用等行为,严格控制信息输出;
(5)加强对用户操作记录的综合分析,及时发现违规或异常行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网络,应采取病毒查杀、单向导入等防护措施;
(7)指定在编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分别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工作。(8)涉密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服务外包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16、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
(3)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5)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很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6)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7)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17、为什么不能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 政府门户网站是供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是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窗口。政府门户网站是与互联网相连接的开放信息网络,在政府网站登载涉密信息,实际上是将不能公开涉密信息公开发布。
18、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有哪些保密要求?
公开发布信息,既包括行政机关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也包括其他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职责。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应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员,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在政府门户网站登载信息应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在政府门户网站登载的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19、《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20、国家公务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