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管理办法_合肥建筑垃圾清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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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外出营运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大建设,确保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车辆充足,建筑垃圾能得到及时清运,违规违法处臵现象得到根本遏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市财政补贴进行改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改装车辆)。

改装车辆是指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资格管理、推进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合政办〔2009〕50号)的要求,享受财政补贴政策集中进行密闭改装和加装GPS车载设备的本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三条 改装车辆应当优先保障合肥(含长丰、肥东、肥西三县)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求,服从所属公司的管理,依法开展建筑垃圾运输活动。未纳入公司管理的,应当根据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尽快加入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改装车辆不得擅自离开合肥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已在外地的,应当及时返回。

第五条 在保障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经市工程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同意,改装车辆可以临时外出营运。

每车每年累计外出营运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连续外出营运不得超过一个月。

外出营运车辆在市渣土办催告其返回时必须及时返回。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必须安装GPS监控平台,加强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对擅自外出营运的车辆,按《合肥市建筑垃圾处臵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车主应当按照协议,保证GPS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GPS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在二日内向市渣土办备案,并到厂家进行维修。

第八条 市渣土办、市督察支队和各区执法局(分局)应当加强GPS监控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GPS监控设备的功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车辆的去向,对擅自外流车辆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对擅自外出营运的车辆,经劝阻不予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扣除GPS车载设备保证金;

(二)清除出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列入诚信黑名单,市渣土办今后不予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单车许可证,并依法追缴其享受的财政补贴金;

(三)列入公司管理的改装车辆,责令该公司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其返回,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其运输、吊销运输许可证等措施;

(四)移送交警、交通部门,在车辆过户、年审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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