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答复救灾_民政相关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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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灾政策问答
一、现行救灾工作方针
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围
民政救灾资金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三、遭受自然灾害救助范围
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冰雹、大风、沙尘暴、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
四、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凡在本县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1、因灾必须紧急转移安置的。
2、因灾缺衣被缺粮食(包括12月至次年7月冬春缺衣被、缺粮)没有自救能力的。
3、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4、因灾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或因灾伤病者无力医治的。其
民政所专职副所长审核和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及时通知救助对象本人到乡镇民政所统一办理款物领取手续。救助对象领取款物,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灾民救助证》,在三联单上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后,凭三联单到指定地点领取,民政所或授权发放机构经办人必须在《灾民救助证》上签字。村组干部原则上不得代领代发救灾款物,确实无能力领取的老弱病残人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村委会负责人代领,但必须由乡镇民政所核实登记。
八、申请享受灾民住房重建救助程序
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等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