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本_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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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样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登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同意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华阳南路西侧登洲片区73184.47平方米国有用地的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佛府(顺)国用(2012)第0401285号,地号为:209048-401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称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本宗地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城镇住宅用地柒拾年,自土地成交之日起算。
三、本宗地竞得人***公司于**年**月**日以人民币___元(小写:¥___)的成交地价款竞得本合同第二条确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
七、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转让土地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情形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2、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转让的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交付转让的土地,而致使乙方对转让土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超过60日,经乙方催交后10日内仍不能交付转让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且乙方可请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所有转让价款。乙方不按时支付的,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甲方催交后10日内仍未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成交地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另行委托交易中心再次转让土地的价格低于本次成交地价款的,乙方还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4、乙方不能按期竣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国土部门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即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每延期一日,应向国土部门支付相当于成交地价款 0.3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八、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成交地价款的,乙方须按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否则,(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