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室主任管理办法_教研室主任工作计划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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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中心教研室主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心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建设,保证教研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中心按专业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归属于相应教研部(校)。在教研部(校)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所有任课教师(含兼职教师)都应编入相应的教研室。

第三条 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心的总体部署,在教研部(校)领导下,围绕中心教育培训目标,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开展教研、教改、科研等活动。

第四条 教研室设主任 1 名。成员超过 15 人或确有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 1 名。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由中心聘任,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

第二章聘 任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素养;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于律己,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有一定教学研究、科研能力,在本学科(专业)领域中的某一方面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识面宽广,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

(五)了解国家、企业、中心有关教育教学的法令、条例、规定,并认真宣传、贯彻 ;

(六)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 教研室实行部(校)主任指导下的教研室主任任期责任制。教研室主任在全室成员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部(校)提名报教务处初审并呈中心主管领导审定产生,由中心任命。教务处 代表中心颁发聘书。中途免任、调整,程序同上。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三年,可连任。连任者,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教研室副主任的任职条件、产生办法等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教研室主任开展工作。教研室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期间,由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权利和职责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的权利

(一)对本室工作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享有一定的决定权力,但重大事情须报部(校)务会讨论决定;

(二)对本室教学、科研活动经费、集体获奖奖金等在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上有支配权;

(三)对中心和部(校)涉及到本室工作的有关问题有建议和申述权。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的职责

(一)关心本室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调动全室成员参与教研室各项工作,结合教学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风建设、学风建设。

(二)负责制订本室的学期工作计划 , 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执行情况,学期末向部(校)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三)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中心下达给本教研室的教学任务,按时、合理地安排授课教师。审核教师学期授课计划、实验和实习计划,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严格把关,做好教材的选用工作,做好教材(讲义)编写的组织工作。

(五)配合部(校)及中心有计划地进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协助本室人员拟订个人业务提高的进修、实践锻炼计划并妥善落实安排。

(六)抓好全室所开课程的教学质量,对任课教师的主要教学环节进行督导,包括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实习课、实验课、习题课等。负责组织同行对本室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并建立考核档案。

(七)定期召开教研室会议,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解决本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常向部(校)请示和汇报工作,及时反映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八)认真组织教研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开展科研、教研、教改活动和各种学术活动、科技服务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提高科研能力。

(九)认真组织好开新课和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工作,安排好对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对每学期本室所开设的课程有重点地组织好观摩教学和集体评议,把好课堂教学质量关。

(十)做好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积累教研室工作资料,可按教研室信息、教学文件、教学组织、工作考核、教学质量、教研科研、教研室活动等进行分类建立电子和文书档案。

(十一)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实行每月基本岗位津贴制(教研室副主任为教研室主任的80%),按年度考核发放。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日常工作的考核由教研部(校)负责,教研部(校)要建立教研室主任 工作档案,认真、详细、客观地记录 教研室主任履职情况。

第十五条 对教研室主任工作的考核分中心考核小组考核和教研部(校)考核,二者综合确定考核结果。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由教务处、教研部(校)及有关教学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小组根据上述职责要求对教研室主任的整体履职情况按年度进行全面考核。教研部(校)负责组织教研室成员 对教研室主任的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若中心考核小组和教研部(校)同时考核为优秀者,则综合考核为优秀,若中心考核小组和教研部(校)二者之一考核为不称职者,则综合考核为不称职,其他情况综合考核为称职。

第十七条 综合考核为优秀者基本岗位津贴乘以系数 1.2,综合考核为不称职者基本岗位津贴 乘以系数0.8。对表现特别突出者酌情另行嘉奖,对中心考核小组考核和教研部(校)考核同时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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