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住所”_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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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公司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实际上是在公司住所之外另外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限制公司办事机构的数量,只规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办事机构应申办营业执照。
一些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并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原因之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无法取得前臵许可。笔者认为,如果相关前臵许可中有地域限制的,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相关前臵许可中没有地域限制,应区分情况,对许可事项作出相应规定。其中,如果公司设立异地经营场所是直接经营行为,可以对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这是因为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不可能投入与公司住所同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就容易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甚至有侵害公司正当权益的嫌疑。比如,公司申请承装(维修、调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条件之一是“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是难以达到的。对此,应当兼顾促进发展和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两个方面,在法律层面予以适当规制。
上海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
一、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基本表现形式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是指公司在注册地之外,采取设立另外一个经营场所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从公司异地设点经营的方式看,有设立固定场所进行经营的,也有无固定场所、仅有经营人员开展经营活动的;有设立分公司经营的,也有未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的。从异地设点经营的形式看,有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也有以异地所设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
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通常会遇到下列情形: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公司在异地设点经营外,一般性的贸易公司、集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生产型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也会在外设立办事(代表)处、联络处、车间、仓库,建设工程类、设备维修类公司则在外设立工程处、项目部等。
对于“经营”一词的通常理解和相关法律规定
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正确判断“经营”一词的内涵及外延是基本前提。因为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和异地设点不经营两种情形。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经营是为获取利润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经营”一词进行严格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营者”界定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只是
对“经营者”给予了法律定性,而未对“经营”一词直接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2001‟第368号文)规定,企业内部下属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情况,仅限于“只为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机构;“兼有部分对外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营业登记”。这里所指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内部”是指该企业法人单位的内部。如果该企业法人下属的生产建设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等“内部”机构设立在企业法人住所以外,且提供产品和劳务的对象超出了该企业法人的“内部”范畴,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否则,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上述规定也可以对正确理解公司异地设点不经营的情形提供帮助。公司以两种名义异地设点经营的本质相同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通常会以两种名义进行,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本质相同。1.以公司的名义。
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异地设点经营,是指为开展异地经营活动而异地设点,异地所设点属于公司的另一个经营场所。有人据此认为,如果公司异地所设点不进行独立核算,且以公司的名义承揽、经营业务,那么可以认为公司异地所设点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2.以公司异地所设点的名义。
国家工商局在有关答复(工商企字„1997‟第222号)中指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界定不尽相同,但关注点基本一致——分支机构(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如果公司通过异地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便具有合法性。《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授予公司自主(根据经营情况)设立分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分公司有两个要件,即在公司住所以外和从事经营活动。
如何理解“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公司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实际上是在公司住所之外另外设立了一个办事机构。《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限制公司办事机构的数量,只规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办事机构应申办营业执照。
一些公司异地设点经营时,并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原因之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无法取得前臵许可。笔者认为,如果相关前臵许可中有地域限制的,公司异地设点经营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相关前臵许可中没有地域限制,应区分情况,对许可事项作出相应规定。其中,如果公司设立异地经营场所是直接经营行为,可以对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这是因为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不可能投入与公司住所同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就容易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甚至有侵害公司正当权益的嫌疑。比如,公司申请承装(维修、调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条件之一是“具有不少于16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对于这样一个条件,公司在异地设立经营场所时是难以达到的。对此,应当兼顾促进发展和规范公司异地设点经营行为两个方面,在法律层面予以适当规制。
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凡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进行经营登记,申请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场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七、不具备企业法人的联营企业,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企业到银行开户须要哪些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IC卡
4.国、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 5.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6.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无法到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我想办一个做网络方面服务的公司,那么公司名字可以怎么起比较好一些 答:做网络服务的公司可以叫:信息科技、计算机科技、网络工程、网络科技等等,视具体公司情况和所属区县而定。
注册上海公司所需材料 人投资:
1、股东和法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2、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与法人出资比例;
3、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法人照片;
4、办公室租赁协议与房产证复印件 企业投资: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与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4、财务人员上岗证与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照片;
5、办公室租赁协议与房产证复印件; 备注:
1、自 2006 年 1 月始,新公司法开始实施,一个人也可以注册公司。2、一人公司注册资金不能分批到位,必须一次性到位。
3、注册在市区,需提供注册之用办公室(必须是办公楼)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租赁发票。
公司注册后,如何识别冒充工商、税务的人
今年以来,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或经营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培训、购买培训书籍等名义向公司收取高额费用。因此,上海安度特此公告大家,希望大家对此应有所警惕,以免有不必要的损失。
诈骗分子常用的诈骗方式及特点,现介绍如下:
一、诈骗分子常冒充的行政部门
诈骗分子利用公司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畏惧”、“怕惹麻烦”、“小事化了”等心理特点,冒充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诈骗。主要冒充的行政部门有:
1、工商局: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经营管理、市场秩序执法等主管部门。
2、税务局:公司税务审批、一般纳税人审批、纳税申报、税务执法等主管部门。
3、开发区或招商办:日常行政通知、新政策传达、返税等主管部门。其中,主要以冒充税务局进行诈骗居多,冒充工商局次之。
二、诈骗分子掌握的公司信息来源 诈骗分子,主要向各拥有公司信息的主管部门低价收购公司基本信息。诈骗分子掌握的公司信息十分全面,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时间、法人股东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等。工商、税务、开发区等注册登记或管理部门中的少数道德极差违纪分子,将公司的基本信息出售给诈骗分子,少部分代理注册公司也参与其中。
三、诈骗分子常用的诈骗方式
1、培训:以各种名义收取培训费,有的还发证书。公司不用参与培训,只要交培训费即可。
2、购买教材或指定书籍;
3、入各种协会收取会费;
4、诈骗分子一般以转帐或上门收取费用。尤其可恶的是,有些诈骗分子,冒充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去公司检查,骗吃骗喝,或找各种理由罚款。
四、如何防范诈骗,识别诈骗分子
1、固定电话:诈骗分子一般用网络电话(不显示号码)或手机进行联络。因此,若其不能提供固定电话,则肯定为诈骗行为。工商、税务等主管单位,肯定用固定电话联络,并可以在其政府网站上查询到电话号码。
2、收费地址: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若收费,公司一般是去主管部门主动交税,主管部门肯定不会上门收取的。
3、若遇到不明收费电话,可向代理注册公司、开发区或工商、税务主管单位,主动电话咨询查验。
有些诈骗分子,第一次诈骗不成功,还会以其它方式进行诈骗,骚扰公司。若遇此情况,可报警
什么是私募基金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过桥基金等。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并购投资基金是投资于扩展期的企业和参与管理层收购;过桥基金则投资于过渡期的企业或上市前的企业。
注册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哪里?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工商法制度条件事区别在于: 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企业不需要注册资本,不承担法律基本裁制
二、企业可分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三、有限公司需要注册资本及股东之间的分配
四、有限公司最低出资人为2-50人之间..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承担一定的风险性
五、有限公司交营业税5%和公司所得税25% 六:有限公司名字为:上海******有限公司结尾 合伙企业的区别:
一、合伙企业无需注册资金
二、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简称为LP、普通合伙简称为GP)
三、合伙企业公司名字为:上海*****事务所,或上海****投资中心
四、合伙企业税率为: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3.6%
电话 13381906116 18917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