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解答_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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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解答

经市政府同意,自今年7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该项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和各单位的利益,为此,市政公用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此进行了解答。

1、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

答: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2、我市目前城市生活垃圾是如何收运、处理的?

答: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环卫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投放,由环卫作业公司直接运往太原路垃圾中转站,压缩后二次转运至小涧西大型垃圾综合处理场进行卫生填埋。

3、为什么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长期以来,我国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只交纳少量的公共卫生费和垃圾收集费,居民生活垃圾其运输和处理的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由于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处理水平不高,使生态环境和居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市推行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使广大居民和社会单位树立“环境消费”意识,对环境保护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补偿垃圾处理、处置的设施建设和收集、运输费用的不足,实现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同时也规范了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全省所有社区城市都要按照“国家四部委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生活垃圾收费办法”并“建议目前家庭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

5-10元收取,单位垃圾处理费按每人每月2-4元收取”。

我市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垃圾无害化处理,于200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小涧西垃圾处理场,使我市的生活垃圾达到无害化处理,目前,已在转经建设垃圾堆肥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进一步提高我市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4、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原则和范围?

答: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是本市市内四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省的要求,2004年6月16日,市物价局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价格听证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代表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及标准,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7月1日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为每户每月6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为每户每月5元。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自行运至太原路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

(四)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则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

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缴纳6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征收上有哪些变化?

答:我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级统一征收和管理,具体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青岛市垃圾管理处和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代收。同时,原由街道办事处、区环卫、物业管理等部门向居民收取的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等费用停止收取。

7、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其主要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等方面。如每月返还各区、垃圾处理、城市垃圾管理、收费中心网、维护费等。

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什么样的收费单据?

答:居民户使用自来水水费和燃气气费德缴费单,并在缴费单据上增加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单位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专用收费单据。

9、哪些居民可以享受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优惠待遇?

答: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0、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一定要认真核实收费人员的身份和相关证件,索取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票据。

对于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出现的问题,市民可直接拨打服务和监督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

青岛市物价局:12358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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