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太路商业街门头店招亮化管理规定_商业街装修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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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江开综管字第〔2006〕28号

★ 胜太路商业街门头店招亮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创建文明城区,美化城市夜景,增强园区现代繁荣气息和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市、区政府有关法规和管理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地区内的店家、单位店招、店堂亮化设施,由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按批准的方案设置并维护,同时应设置防火、防风、防漏电、防噪音、防污染等设施,保证安全。

凡需改变、移动、拆除亮化设施的,必须经江宁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审定。

二、店家、单位门头店招及辅助照明应使用新型高档材料,按规定统一尺寸制作,做到白天整齐美观,夜晚光彩明亮;门头、店招文字图案应简明规范,不得使用商业广告,其亮化形式以霓虹灯、泛光灯、外灯射灯等为主,不得使用内置照明灯箱。

店招门头未按本规定要求设置亮化设施的,不得审批;原有店招门头不达标的,限期按规定加设或改造。

三、沿街的店家、单位应当采用透明玻璃门窗,确有保安需要可加装透景、透光网格卷门窗,已有的封闭卷帘门窗必须逐步改造。

四、店家、单位的橱窗、店堂内应加设高档灯饰亮化、美化,橱窗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图案或文字,店堂、橱窗内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通光、透亮效果。

五、各类亮化设施由使用单位、个人负责按照规定时间启用,不得无故推迟开启或者提前关闭。

亮化设施每天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2时。凡遇重大活动需提前开启、延迟关闭,管委会届时发布通知,各有关单位、个人必须按通知要求执行。

综合管理办公室在条件成熟时将在沿街店家、单位统一安装亮化自动控制装置,各有关店家、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单位,由开发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其整改和依法处置;对拒绝整改的,不可评为各类先进单位,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江宁开发区综合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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