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_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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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建设〔2011〕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1〕512号)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我市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并于2011年6月22日前将检查表和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市抗震办),我委将于6月下旬进行抽查。
自查范围:2010年以来开工在建的公共建筑、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
联系人:李 彬 电话:2678660(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1〕512号)
2、3、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用表.doc 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汇总表.xls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全省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标函〔2011〕51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11〕217号),我省被列为全国首批5个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试点省之一。为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经研究,决定开展我省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根据部函明确的检查内容和范围,请各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城区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在各市检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合肥、芜湖、马鞍山、淮北、蚌埠、六安等6市进行复查,做好迎接部级检查准备。
二、检查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重点检查高层建筑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2010年以来开工在建的公共建筑、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
四、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时间安排为5月16日至6月5日。各市要组织本城区所有符合专项检查对象要求的高层建筑项目开展自查工作。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组成项目自查小组,按照检查表要求进行自查。项目自查结束后,应将检查表和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市要对本地区项目自查情况进行汇总。
(二)抽查阶段,时间安排为6月6日至6月25日。各市根据项目自查情况,组织开展项目抽查工作。合肥市抽查项目数应不少于12项,其他各市应不少于6项,且项目性质类别必须涵盖本文规定的检查对象范围。各市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表和本市开展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送我厅。
(三)复查阶段,时间安排为7月1日至7月15日。省级检查将按照合肥市12项,芜湖、马鞍山、淮北、蚌埠、六安等5市各6项进行复查。
自查、抽查、复查均采用部函附表。
五、检查要求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专项检查的自查和抽查工作,并以本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意识,改进和完善有关责任主体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标准管理制度,增强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执行力,促进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和品质的提高。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黄 峰
联系电话(传真):0551—2871570 特此通知。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11〕217号)
2、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