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_燃气供气服务管理标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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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1.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供气,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管理标准。1.3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1.4 本标准不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

1.5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具有燃气运行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管理权。

1.6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本标准对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1.7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所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4)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例GBl7267-1998(5)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SY5985-9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1999-154号)(7)城市燃气供应服务管理标准DB/T29-99-2004(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术语

2.1 城镇燃气(urban gas):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企业生产作燃料使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单位(operating unit of urban gas):

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和城镇燃气设施使用单位。2.3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gas faculties):

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2.4 用户设施(customer faculties):

指安装在用户内的输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2.5 用气设备(gas appliances):

指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用途的设备。2.6 运行(operation)指燃气供气设施通过专业人员按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实施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维护正常运转的过程。2.7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gas supply station)

燃气供气场站包括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灌瓶站、混气站、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组供气站、天然气橇装供气站等。

3.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

3.1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检查的时间要求。必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确定责任人,并采取逐级备案制。

3.2 使用燃气供气设施必须制定下列运行管理制度:

3.2.1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各类人员岗位规范。必须明确界定岗位范围对各类岗位操作人员的文化水平、职业技能、身体条件等基本要求。

3.2.2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各类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明确对各类岗位操作人员的操作程序、步骤及方法等要求。3.2.3 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各级部门、单位对燃气供气设施实施管理的内容、职权和职责。3.2.4 安全运行责任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运行操作人员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3.2.5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必须明确抢修、救援工作的指挥组织、程序、安全措施、通讯、必备的交通和机具、备品备件。并应定期进行演练。

3.2.6 燃气供气设施安全运行教育培训制度。必须明确职工教育考核办法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要求。3.2.7 燃气供气设备管理规定。必须明确各类设备、仪表的维护及检定管理要求。

3.2.8 重大事故和隐患报告制度。必须明确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故障、异常,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因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分级报告的内容和时限。重大事故必须在2小时之内上报。3.2.9 其他保证燃气供气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

4.燃气供气设施的运行管理

4.1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单位应定期对燃气供气管道进行分级、选点检测,每年度提出解决管道腐蚀漏气问题的实施意见。4.2 对运行二十年以上的燃气供气管道应进行管网安全运行状况评估,同时编制更新改造计划和保证安全措施。4.3 对燃气供气管道私接、占压,安全间距内违章施工的清理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4.4 对燃气供气管道及其附件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及时修复、补充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

4.5 对埋置在环境复杂区域的燃气供气管道和设施必须重点监护、定时检测,适时有针对性的修订操作规范,加强保护措施。4.6 燃气供应单位与燃气用气户必须以签订合同方式界定燃气供气管道、设施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4.7 燃气供应单位应绘制燃气供气管道区域管网配置图,并适时进行调整。4.8 燃气供气埋地管道,必须按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警示标识。

4.9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应公示入场须知,入场须知应说明禁止事项、注意事项和遵守事项。4.10 对燃气供气设施的点检、口检、巡查、校验、记录等工作应逐级定期检查。4.11 每年度必须将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情况建档立卷。

4.12 燃气供气设施计划性更新、检修或者停止运行并影响向社会供气时必须提前向上一级报告。

4.13 运行中的燃气压力容器及附件的运行管理,应符合天津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1999-154号)。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管理。

4.14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应配置工艺流程图。4.15 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内的设备、阀门应标明运行状态标志。

4.16 按照不同季节,燃气供气设施场站必须对保温、降温、排污、防雷击等措施进行相应的检查。

5.燃气供气设施运行专业人员管理

5.1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5.2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

5.3 燃气供气运行调度人员,应具备中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5.4 班组以上燃气运行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6.燃气用户设施的运行管理

6.1 企事业用气单位应设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人员管理用户设施,人员调整应事先进行培训。6.2 各类用户严禁擅自拆改、移动燃气设施或变更燃气用气性质。6.3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6.4 燃气供应单位应负有安全用气宣传责任,使用户能够正确使用燃气设施。

7.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图档资料管理

7.1 燃气供气设施运行图档资料管理须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1)中第7章的规定。7.1.1 燃气供气设施单位对图档资料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7.1.2 燃气供气设施单位对图档资料必须有备份,并制作电子文档储存。7.2 燃气供气设施图档资料管理必须实行逐级备案。7.3 燃气供气设施单位应每年对图档资料进行自查。7.4 燃气供气设施图档资料应建立保密制度。

7.5 行业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施单位的图档资料管理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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