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南湖水域污水排放标准_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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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南湖水域污水排放标准
(DB42/074-2002代替DB42/074-93,2002年10月10日起实施)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水域污染,确保南湖水质,制定本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排向位于洪山区的南湖水域的污水水质和监测办法。本标准适用于向南湖水域排污的所有单位。2 引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标准值定义
3.1.1 石油类:是指溶解于特定溶剂中收集到的所有物质,包括被溶剂从酸化的样品中萃取,并在试验中不挥发的所有物质。
3.1.2 化学需养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用强氧化剂(重铬酸钾)处理水样时所耗氧化剂的量,以氧的毫克/升(mg/l)表示。3.2 污水水质要求
3.2.1 化学需氧量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mg/l;(2)其他排污单位80mg/l。
3.2.2 石油类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mg/l。
3.2.3 对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应执行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4 监测方法
监测分析、样品采集及保存均按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南湖水域污水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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