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_第一章民法的概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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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平等主体 形式上平等。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适用规则平等。

(三)权利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即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非财产性

(二)专属性

(三)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财产是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1)具有经济价值;(2)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三)等价有偿

财产所有关系——占有、适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物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债权关系。所有是流转的前提,流转是实现所有的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一)公私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 公法:由国家意志决定。私法:意思自治。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表明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二)民法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商品关系形成的条件:

1.独立的商品所有人民事主体制度(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2.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物权制度 3.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债和合同制度 4.客体制度

所有权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物权关系和客体的结合。([日]我妻荣)集合物;有价证券

三、民法为权利法 权利本位

《民法通则》第1条。

(一)民法的产生表明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为了抵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

(二)民法以权利为中心的制度体系

1.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2.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权利止于他人的权利。

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3.权利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

(三)民法以授权性规范为主 肯定、鼓励和引导

(四)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四、民法为市民法

(一)市民社会VS政治国家

市民VS公民

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市民”,即谋求自己利益的“私人”;在政治国家中,个人的身份是“公民”,公民需要为国家尽义务。([德]黑格尔)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主体平等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

“经济人”假说,把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社会团体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平衡,实现“和谐”。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变动事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施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规定实现实体法之程序的法律)。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根据程序法的程序得以实现。

(二)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民法虽为实体法,其中亦包含少量程序性的规定。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权利本位的要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法源的概念

所谓民法的法源,是指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

二、中国民法的法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2.民事法律

(1)民法通则;未来的《民法典》(2)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行政法规中的民生规范)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后生效(常态)/公布之日生效。

(二)失效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的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三)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例外(有利追溯)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45条。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规定

第八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分立主义

(二)民商合一主义

(三)中国现行立法采民商合一主义

二、民法与经济法

区别:调整对象、主体地位、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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