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耗考核管理方案_节能降耗考核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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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考核管理方案

为促进“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30%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2.上海市各区县经委(上海化学工业区参照);3.列入国“千企业”名单的11企业;4.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控股(集团)公司依据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关于下达上海“十一五”工业节能降耗指标的通知》(沪经节[2006]399号)制定的“十一五”节能目标、各控股(集团)公司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和国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千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基准,2007年度节能目标原则上以上述基准按五年平均下降率确定,2008年及以后年份节能目标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基准及前两年完成情况另行制定下达。

节能目标的定量考核分基本考核指标和控制指标两部分,区县经委和工业(控股)集团公司(除电力行业外)将产值能耗下降指标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作为控制指标考核;电力行业将供电煤耗或线损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作为控制指标考核;千企业和年耗能1万吨以上企业的产值能耗下降指标作为基本考核指标,也是否决性指标,能源消耗总量或产品单耗下降率作为控制指标考核。

节能目标按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5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基本考核指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方法

以市经委下达的“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分类分层进行。

(一)工业控股(集团)公司

1.各控股(集团)以沪经节[2006]399号下达的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各自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海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上海市经委批复为准。

2.每年1月底前,各控股(集团)公司将上年度本单位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评价考核结果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适当围内予以公告。

(二)区县经委

1.以市经委下达的“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各自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上海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市经委批复为准。

2.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经委将上年度本地区工业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对区县政府的考核。

(三)列入国“千企业”名单的11企业

1.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经委核批。年度考核目标及控制目标以市经委批复为准。

2.市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为主的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国发展改革委,由国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四)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

1.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十一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基准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同时申报能耗总量控制目标或产品单耗下降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主管工业(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经委,由集团公司或区(县)经委核定当年度下降指标,同时报市经委核发。

2.各工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组织专为主的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单位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考核的依据,并报送市经委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对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工业集团公司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审定后,报市国资委,作为对国有控股工业集团公司责任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中央企业集团的考核情况转报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公司责任人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各区县经委的考核结果转送各区县政府;对“千”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将转报国发展改革委,由国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情况,由市经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单位,有资格参加上海市节能先进评比表彰活动。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不得享受本市给予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对其新建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单位,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经委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或经济处罚。

(四)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如发现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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