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简答题(全文)_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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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金融专业《经济法》最新材料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经济法的特点:(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2)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相结合(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3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关系如何,经济权利(1)所有权(2)法人财产权(3)经营管理权(4)经济职权(5)债权(6)知识产权,经济义务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依存;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a 物 b 经济行为 c 智能成果。

5什么是经济法律原则,经济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责任,(1)综合统一性,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2)双重处罚性,一方面,表现在两罚规定,另一方面,并处规定

1、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a须有经济违法行为b行为人须有过错 c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d违法行为和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2、责任形式:(1)经济责任: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

1、投资人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权力1经营自主权2依法申请贷款3依法获土地使用权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力,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守信2依法纳税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4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为职工缴纳社保6依法建立工会

3没有自有资金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吗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作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存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及责任承担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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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和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会计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类型取决于合伙企业债务产生的原因。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企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做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哪些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字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有哪些规定

第四章公司法

1公司的分类(1)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组合)

(二)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为公司信用),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加股东个人条件为公司信用基础)

(三)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

(四)本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五)本国与外国公司

(六)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打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项基本构成要素。

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打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为清偿。

5什么是公司债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试比较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三者区别:

1、从组织形式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法人型合作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一般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但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从出资方式看: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灵活可以以各种出资方式不一定以货币记股权,只需确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并可提回回收投资而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合资者以参股方式出资,以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并且不能提前回收投资,外资企业出资方式和合营企业类同。

3、审批日期: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审批期限45天。三者在审批程序上也有不同。2试述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

组织形式:1法人型合作企业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管理方式: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3关于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1简述破产财产的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2破产企业子啊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破产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都应该归入破产财产,还有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3应该有破产财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与其他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4包括破产企业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也可以并入破产财产,① 5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偿,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8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9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10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11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以及在其全资企业的财产中的投资权益属于破产财产12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清算组可以将其出售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和股权收益为破产财产。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我国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支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陷入经济困境,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当债权人请求请求清偿时,债务人不能予以清偿或不能继续予以清偿的客观状态。资不抵债,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债务总额,因此资不抵债也称为“债务超过”

3分析我国破产财产分配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

第七章合同法

1、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

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确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2无效合同的情形?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有哪些?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1、继续履行,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进行履行;

2、违约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由合同约定的,在发生违约事实时,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5、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八章城市担保法法

一般保证只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实质当事人在拨正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担保作用是通过保证人的补充责任来实现的,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应该坚持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的顺序;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通过有利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发挥自身的担保功能,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保全权。抵押权保全权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恢复请求权。2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做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清偿顺位。抵押权人还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3简述抵押权的设定 物权一般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等。各种物权按其不同特点可作如下区分:

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

2、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在物权中,只有所有权具有完全的物权权利内容,是完全的物权。各种他物权都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称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如地上权、典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凡是能单独成立的物权叫做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不能单独成立,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叫做从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分类意义在于理清事实,便于实践,分类的不同很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5简述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点:1.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且仅限于动产中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种规定不同于日本法上规定的总资产(《日本企业担保法》第1条第1款),英国浮动抵押的标的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也不同于美国、加拿大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标的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可转让的有价值的财产。因此,我国的浮动抵押应当是动产浮动抵押。2.设定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种规定既不同于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英国、北欧国家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也不同于美国、加拿大对设定主体未加限制的做法。3.动产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没有限制。这样规定不同于日本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英格兰、威尔士浮动抵押主要担保公司信托发行债券,尽管不是唯一适用领域。4.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规定不同于日本法规定的“企业担保权的得丧及变更,非于本公司所在地股份公司登记簿进行登记,不生其效力”(《日本企业担保法》第4条第1款),也不同于美国、加拿大规定的统一抵押权益经登记生效。[xxv]5.动产浮动抵押权采一般特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这种规定既不同于日本法专门规定企业担保权实行的程序和方式,[xxvi]也不同于英国和美国规定的,抵押权人享有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的所有救济手段,包括占有公司财产、出售担保财产、通过任命代管人管理公司业务等。

6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2 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3 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5 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第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异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和,交换和赠与.二者的相同点都是一种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使用权出让的完成以受让方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前提,而转让则是以受让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为要件.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土地使用者.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只有当事人依法经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能.简述国家预算体系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分为五级:1.中央预算,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民族乡、镇预算。

因此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由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以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以下同)的预算组成。

简述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税务登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持有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3)纳税人申报管理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四章金融法

1简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控制、调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

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简述中央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7经理国库。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简述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1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2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规定除外。其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债券业务、结算业务、同业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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