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_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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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社区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肌体的重要“病毒”,故有人称之为“都市家庭新杀手”。许多受害者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她们的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这也是诱发受害者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长期受暴力侵害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不仅仅对家庭有影响,它的危害性涉及社会。长期遭受暴力侵害而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有的寻求自杀解脱,有的赌博、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影响。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1、精神暴力,不理睬、侮辱谩骂、威胁,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禁止其对外联络,破坏属于受害人的物品等。属于这种范畴的行为出现的频率最高。中国法学会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 88%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30% 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甚至丈夫会威胁殴打妻子。精神暴力使受害人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情绪障碍或者精神健康困扰。
2、身体暴力。打抓砸利器威胁用火或开水烫等,最常见的是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有的家庭存在使用凶器等暴力。身体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三、家庭暴力分析
家庭暴力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性受侵害的现象比较多。
根据全国妇联等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是女性。
2、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强。
家庭暴力被称为“悄悄地犯罪”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内部。妇女一般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发生家庭暴力后也不愿向执法机关反映,忍气吞声。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容易选择时间和手段,也容易销毁证据。广大妇女即使受到严重伤害也不愿丈夫入狱,这种袒护丈夫罪行的心理使施暴者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家庭暴力手段的多样性,时间的持续性。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它有多种形式,肉体损伤,精神情感折磨等。
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手段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同,它有较长的时间性。由于家庭成员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可以随时采取暴力,而事后往往易得到受害者的原谅使暴力形成恶性循环。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在2011年8月12日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有有关规定。
1、2011年8月12日新《婚姻法》的 第五章 救助措施 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3、2011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使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获得更好的保护。
五、家庭暴力如何取证研究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我们从自己的工作当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六、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
广大家庭都应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家庭中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危害为甚;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不能容忍,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从我做起”,积极支持反家庭暴力活动。
2、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
广大居民和家庭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家庭成员特别是易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问题。
3、树立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
全社会应形成男女平等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坚决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或视妻子儿女为“附属品”、“私有财产”和虐待老人的腐朽落后思想,彻底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陋习;成员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多开展读书学习、家庭美化、体育锻炼、参观游览等健康、文明的家庭活动,杜绝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给家庭暴力以滋生的土壤。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现象。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将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早扑灭;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社区村等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