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旅游法规_旅游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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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1月份某中学组织学生到野生动物园秋游,事先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4辆大巴,大巴有司机。游至中午时,大巴先后进入猛兽区,此时第一辆大巴停了很久没有发动起来,后面的只好停下,但是动物园排除故障的牵引车没有出现,后面大巴的司机打开车门走出去协助第一辆大巴解决抛锚问题。几分钟后,此行动被六只老虎发现,老虎向他扑了上去。几分钟后,动物园的斑马车和驯养员赶到现场,把司机送到医院,司机因伤势过重无治身亡
根据调查,野生动物园游园须知中有:①进入游览区的自备大巴,必须保持车辆的性能良好,防止中途抛锚;发生抛锚,支付一定的牵引费用。②在车驶入游览区后,禁止停车,打开窗门,擅自下车,否则发生意外,一切责任自负。车辆入口处还有一条信息:车辆若在园内发生故障,司机不得下车,应通知园内值班人员处理。动物园门票中有2元保险费。
分析:①动物园有警示性的告示,已尽到提醒义务,但是不能因为该告示而完全免除责任(消费者有保障安全权)。动物园应当预见猛兽区有危险的因素,但没有采取预防和紧急救助措施。动物园对于意外应主动发现,而不是被动等待通知赶来处理。因此,动物园有责任。
②司机是受租赁公司指派,在执行其本职工作过程中遭遇不幸,属于因工死亡。因此,汽车租赁公司有责任。
③司机带学生进景区,免门票,属于商业折扣,司机的门票费用分摊在每个学生的门票上,因此,保险公司有责任。
某年七月,红梅百货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活动。7月25号,顾客周某到该商场买VCD,在众多的品牌前不知买哪个。此时,走来一位营业员(身穿商场统一服装)极力推荐某品牌VCD,还告诉周某若购买此品牌可获赠名牌话筒一对,于是花了1000多买了,结果抽到了一台彩电,回去以后发现彩电无法使用,话筒一周后也坏了,于是找商场要求退货。商场指出彩电是奖品不实行三包,话筒是租赁商场柜台的厂家赠送,因此,周某便找厂家,发现当天的营业员是厂家员工,厂家在月底结束了租赁,不知去向,周某只能再找到商场,商场表示无能为力,双方发生争执,商场客服部经理用言语侮骂周某,并叫保安清退商场。
分析:①该案例中的赠品是即买即赠的,不是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赠予,因为买一赠一不是无条件的,它要求顾客先买一才能获得赠送的商品,该赠品其实摊在商品之中,因此,可以要求赔偿。
②奖品的成本分摊在所有7月份在商城购物的商品中,也不是免费。因此,彩电也应当要求赔偿。
③有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④经理侵犯了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权。综上:周某有权要求商场赔偿。
有一个旅游团在导游介绍下到定点旅游商店购买。其中一个游客买了土特产烧鸡,他把这带回家和家人一起享用(在保质期内),但是全家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抢救才能脱离危险。该游客投诉导游,要求导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①如果该定点旅游商店是计划内的项目,导游按合同办事,导游无责任,但是旅游者安全权受侵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因商店保管不当导致变质,要求商店免责;如果是厂家管理不当导致变质,要求厂家赔偿,也可以要求商店赔偿(追偿问题)
②如果此不是计划内的项目,导游要承担责任,擅自增加购买项目(在实际处理中可以由旅行社先赔偿,再由旅行社对导游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