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_关于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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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简析婚前财产公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和知识水平的逐步提高,婚姻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婚前财产公证更是成为讨论的热点和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浅析婚前财产公证的种种问题。
一、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
1、要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必须了解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这就包含着夫妻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分割问题,从而使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通过财产公证得到解决。
2、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折射出社会的进步。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被引进婚姻家庭关系当中,能够从根本上调整和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保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当代人对婚姻的高度理性的体现,也是有效地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手段。婚前财产公证实质是一种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切身权益的保障措施,是对双方一种负责的表现。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经过理性的分析,通过合法的保障,婚姻的真正意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3、婚前财产公证与基础感情之间其实没有必然联系。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离婚率高居不下,离婚再也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人们也开始对婚姻进行理性的思考。“婚前财产公证”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夫妻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持的目标是不相冲突的。同时它还可以有效的保护婚姻双方的基本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婚后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也是对婚姻家庭的一种保护措施。由此看来,“婚前财产公证”正是社会进步标志的一种现代文明的体现,代表着文明和进步,是用法律来保卫婚姻,是一种理智和知识的表现,应该予以提倡。??
此外,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也是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有它的必然性,这其中,经济发展是主要因素。80年代初期,人们的年均工资不足千元,仅够应付日常消费支出。而90年代中期以来,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进入二十一世纪,物质水平的发展更是上了一个台阶。不知不觉间,人们拥有了较多的物质财富,不能允许他人通过婚姻无偿取得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于是,婚前财产公证受到关注。家庭人际关系的变化也为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提供了条件。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家庭的户规模(成员数目)明显呈下降趋势,全国家庭平均户规模由1985年的4.79人降至1997年的3.64人,这样的变化使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关系更加简明。此外,我国人群的初婚年龄近年呈上升趋势,全国平均初婚年龄由1990年的22.03岁升至2002年的24.66岁,人们有可能在婚前拥有更多的个人财产;大约75%的人认为结婚费用“完全”或“大部分”是自己劳动所得。
在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急剧变化的今天,夫妻之间为经济问题出现矛盾、在法庭上离婚双方为争财产不依不饶的事情屡见不鲜,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可能也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但不管如何,他们接受这种理性的符合法律的方式,是为今后冷静地处理家庭财产的归属问题撑起一把“保护伞”。因而婚前财公公证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形式和程序
1、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公证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2、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一是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离异或配偶死亡的再婚者,还须带上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死亡证明;二是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凭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存款证明等;三是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利影响
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对未婚男女进行一次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体现了人们对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形式,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以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的落实,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结婚的确不是为了离婚,但谁也不能保证今后漫长的岁月里不会发生变化,与其逃避它,不如认可它。即使夫妻白头偕老,婚前财产约定也无弊端。随着夫妻离异数量不断攀升,财产纠纷层出不穷,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
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于是越来越多的人能够理性看待婚姻财产公证。公证不仅不会伤害夫妻感情,还能起到加深感情的作用。
4、避免了更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高度开放和自由,现代人爱情的物欲化,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从而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然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的增多,如房产、汽车、存款、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和家用电器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现在的家庭财产纠纷,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以及财产的数量等较之以往都发生了转变,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这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当难以理顺,分割困难,有许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纠纷不断。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5、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具法律意识的现代男女,开始用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协议来管理婚前、婚后的财产问题。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近几年来新兴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有重要作用。
(二)、婚前财产公证带来了以上几方面有利影响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同样存在不利的影响。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使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婚前财产公证让渴望爱情的人产生了恐惧感。婚姻是在双方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积淀的结晶,结婚只是一种形式,对两者关系的界定。而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显得多余,而且与爱情的基础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办理财产公证来保障,财产亵渎了爱情,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婚前财产公证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相违背,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走进婚姻就意味着双方无私奉献白头到老,而钱是个很敏感的话题。婚前财产公证既是对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现,也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无疑是对爱情的否定,谁会带着疑虑走进婚姻的围城去过小心翼翼、担惊受怕的日子。常言说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大难尚未临头,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大难真来了,岂不飞得更快?当然,如果能对未来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此外婚姻不应该有爱情以外的事物来亵渎她的神圣。恋爱的男女,应该以真爱而结合,不应因为貌美、金钱而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爱情、信念的结合,对于爱的信任,对于婚姻的忠诚,没有必要去婚前公证。除非,对婚姻抱着不真诚的态度。当然结婚并不能保证不离婚,如果真的走到离婚那一天,婚前财产公证会减少许多纠纷,这样的想法是理智的。没有人会在结婚的时候,就想到离婚的情况。因而只有信任与真诚,才会使婚姻更加美满,使婚前公证完全没有它的意义。
如今社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观念也不断的影响着我们,现实与爱情成为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不知不觉中现代人的爱情变得越来越现实,婚前的财产公证就是为失败的爱情寻找一个庇护所,也是为个人的利益寻求一种保障。如果说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话,那爱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证呢?需要公证的爱情我们需要吗?因此,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伤害着两个人的感情,在许多方面让人无法接受,婚前财产公证与感情某种程度上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的确,每个人对婚姻都有着长长久久的期望,但婚姻的目的却各不相同,有的人为了爱情结婚,有的人为了贪图财产结婚,婚前财产公证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而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保护。因而婚前财产公证也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影响。现实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会象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婚前财产公证与结婚的实质发生冲突和现实生活的目的不同,与我们期望的传统的感情存在着差异,因此我们应该好好把握这个问题。
总而言之,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逞上升趋势,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
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要勇于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为当事人省去了不必要的财产争议,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财产纠纷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从而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确定,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契约关系,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