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办法_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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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稿,5月22日政府党务会已通过)

〕91号

新政办发〔2014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196号)、《玉溪市民政局 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卫生局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玉民发〔2009〕5号)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社救〔2013〕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立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患以下疾病时给予医疗救助:(1)儿童先心病;(2)白血病;(3)乳腺癌;(4)宫颈癌;(5)终末期肾病;(6)重性精神病;(7)耐多药肺结核;(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9)肺癌;(10)食道癌;(11)胃癌;(12)结肠癌;(13)直肠癌;(14)肝癌;(15)急性心肌梗塞;(16)脑梗死;(17)血友病;(18)I型糖尿病;(19)甲亢;(20)唇腭裂。

其它病种如有增加,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2.救助对象患以上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实行全额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累计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0元。

以上一般性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得重复享受,在救助时就高不就低。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医疗救助的居民,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商业保险报销医疗费用之后,由家庭户主或受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填写《新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及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2.疾病及费用证明。医院的出院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结算单。

救助本人或委托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销结算单,实行医后救助。

六、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证明的。

2.因蓄意滋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导致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与吸毒、卖淫、嫖娼活动染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4.未经同意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购药品的。

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需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一经查实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以下费用: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商业保险机构、工会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2.所在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为其报销或救助的医疗费用。3.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救助资金。

(三)承担城乡医疗救助任务的县、乡镇、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加强做好病历及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并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出具就医诊治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其主

救助所需资金,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和挪用现象发生。

(三)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会同县民政局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五)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九、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新政办发〔2009〕108号文件废止,今后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新平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 月 日印发 校对人:(共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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