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_婚姻家庭法法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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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粗体是提醒一个题的开始,而最后一题加了横线的是主要的内容,没加横线的是辅助大家理解主要内容的内容,over~~~~~~

开卷考试

一、简答题

二、论述题

三、案例分析

1、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4、《婚姻家庭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

5、协议离婚条件

6、诉讼离婚适用情形

7、《婚姻家庭法》规定结婚条件:实质、形式

8、《婚姻家庭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

9、案例分析是涉及财产的问题

答案:

一、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1.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1.在离婚程序方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在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也不得提出离婚。2.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方面,法院判决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3.在离婚的经济帮助方面,离婚时任何一方(主要是女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1.未成年的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未成年的子女享有附条件地接受外祖父母、祖父母抚养的权利,未成年的弟妹有接受兄姐附条件的扶养的权利,权利受到侵犯可请求法院保护。2.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儿童的行为。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二、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而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2、国家法定婚姻管理机关介入婚姻案件的方式不同。对于无效婚姻案件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介入,也可依职权主动介入。而对于可撤销婚姻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起诉或申请被动介入。

3、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

4、请求权人不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5、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的是一种特别程序,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判决不能上诉。而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所作出的判决允许当事人上诉。

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属于一方使用或经营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使用或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也要考虑双方及子女的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予以合理调整和作价处理。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处理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应给照顾。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借分割共同财产之机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据为已有的,必须如数返还;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制裁。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割,然后再进行分割。

四、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不同。(1)夫妻间侵权损害赔偿是一方因过错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因而它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之一,它应当具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构成要件。(2)因夫妻间侵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法上的规定;而因离婚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婚姻法上的特殊规定,尽管其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得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须配偶一方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二)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有过错

(三)须有配偶一方实施违法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后果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

(一)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民政机关。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非必须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其二,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

其三、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非自愿的,而是被对方采取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则财产分割等协议内容无效。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其四、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这是指双方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其五、亲自签字办手续。男女双方均同意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签字手续,且离婚协议书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其六、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因而是无效的。

其七、协议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利益。这里说的他人利益,包括不当地处分夫妻之外的他人的财产或者权益,也不得损害包括子女的利益。江苏宁家婚姻律师网发现,有的当事人在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对方仍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前妻(夫)支付抚养费。

六、(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七、结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⑴法定条件: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一夫一妻制。⑵禁止条件:①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不得结婚。②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③禁止患某类疾病的人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形式条件:结婚行为是形式条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方可有效。

八和

九、(这两个题目的内容相近,所以就放在一起)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的处理、婚姻关系的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具体内容是三大块:一是法定财产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是约定财产。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直接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共有,约定除外。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登记结婚开始到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为止,在此期间,无论是夫妻一方所得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所得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放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后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

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动产在婚后的添附;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的增加的价值部分等等。

在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停止而消灭。第二,凡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上述所得,不论表现为何种形式,也不论双方各自的贡献大小,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也都属于共同财产。第三,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婚前已经取得的某种财产继承权利,实际占有财产在婚后,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属个人婚前财产。第四,婚后双发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根据法院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婚后仍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确立夫妻特有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或用个人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同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应归一方所有。

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存在,未毁损、消耗、灭失的,婚姻终止时,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让费,结婚时间不超过10年的,仍属于复员、转业军人个人的财产,但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军人。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与新法规定相冲突,不再适用。以前的规定是违背物权法规定的,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因此,已废止。

(三)、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此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约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且双方必须有行为能力,不具有夫妻关系者不适用此规定。(2)约定必须自愿、合法。约定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3)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仅就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均作出约定。当事人对财产的选择,可以是共同财产制,也可以是分别财产制,还可以是部分共同、部分分别的财产制形式。既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还可以因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废止。(5)约定的形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准确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时有证可查。至于是否需要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法律没有规定公证是约定财产的必经程序。

2、约定财产的效力。

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有约定就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

(1)依法达成的约定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2)夫妻双方约定的协议,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认定和侵害发生争议,如果有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约定财产对外的效力是,夫妻约定的协议对外公开了,就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如果对外不公开,就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夫妻约定财产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在约定财产制中,还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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