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如何规范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经营者的经营活动_经营部经济活动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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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垄断法》规范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

一、《反垄断法》适用于垄断行业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该条同时规定,上述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例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还有国有经济和中央企业必须保持绝对控制力、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食盐,甘草和麻黄草,化肥、农药、农膜。这些具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称作垄断行业。因此,垄断行业内的企业当然就是《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尽管有着历史和国情因素,垄断行业内的企业仍然成为《反垄断法》众多的适用主体之一。

二、垄断行业不得实施垄断经营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既规范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也规范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这一以垄断行为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立法模式主要规制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综观国际反垄断立法,日本等国采用垄断状态立法模式,从规制市场结构的角度维护市场竞争。该模式意味着经营者处于垄断状态就是违法,大多被执法机构采取划出部分营业等措施分割,以增加市场竞争主体,恢复有效的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企业面临做大做强新挑战的形势下制定的。垄断行为立法模式能够兼顾反垄断和企业发展两项重要任务,这一选择符合我国实际。因此,垄断行业依法取得并仍处于垄断状态具备合法性,但是不得实施《反垄断法》第三条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

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受理的三起反垄断调查申请正是针对垄断行业经营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燃油附加费为例,消费者购买机票是同民航企业订立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燃油附加费则是额外费用。民航企业将油价上涨的压力未按照市场经济价格规律的调节而转嫁给消费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这些针对垄断行业垄断行为的执法举措虽然刚起步,却强烈传达着中国向垄断行业实施垄断说“不”的决心和铁的手腕。

三、合理规制垄断行业经营活动

垄断产生于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双重影响:或限制竞争,阻碍经济发展;或促进竞争在更高层次展开,提高经济效率。竞争与垄断的二重性要求我国的反垄断必须从实际出发,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也就是坚持合理性原则。

《反垄断法》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

制经济发展;既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又要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下,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开展经营活动;既要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需求,又要统筹协调反垄断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关系,使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具体到垄断行业这一焦点问题上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各项法律活动都要理性地反垄断,依法保护垄断行业的合法垄断状态,坚决打击垄断行业的非法垄断行为,真正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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