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分析_借款费用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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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分析
来源: 更新时间:2011-07-20]
长期待摊费用在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要注意区分。
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在税收上,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不同,具体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作了说明,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对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税法暂未明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税收中的固定资产不仅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包含动产固定资产,且延长使用年限也是改建内容之一。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虽然不能说是改变了房屋建筑物的结构,但是可以延长使用年限。大修理支出的两个条件,则是区分修理费用中大修理和小修理的标准,不是指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更新改造支出。
会计制度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要求
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属于更新改造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需要资本化处理,属于修理费用支出的需要费用化处理。在资本化和费用化判断方面,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将该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而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它并不导致固定资产性能的改变或固定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因此,应在发生时一次性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在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租入(融资租入或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要如何处理,只是对大修理和小修理支出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在税收上,则以长期待摊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补充,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摊销时准予扣除的四个方面。
税收上为什么要将长期待摊费用中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单独明确呢?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对在会计核算中不明确或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要素,税法将予以调整和补充。因此,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对二者分别明确,就是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便于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进行补充明确及纳税调整。
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
税法规定的第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改建支出则包括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其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规定的第二项长期待摊费用,即“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其中的固定资产仍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租入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形式,其改建支出也包括两种情形,即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但这两种情形不需要同时具备。改建支出的摊销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但是如果改建支出的摊销期在会计制度中已经明确的,则按会计制度处理。如果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则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则可一次性扣除等。
税法规定的第三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将会计上作为修理费用的支出分为大修理和非大修理两类。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税法规定的第四项长期待摊费用,即“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
解说:
⑴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⑵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⑶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⑷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案例:
[例]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对其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办公楼进行装修,发生以下有关支出:领用生产用材料500 000元,购进该批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 000元;辅助生产车间为该装修工程提供的劳务支出为1 80 000元;有关人员工资等职工薪酬435 000元。2007年12月1日,该办公楼装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并按租赁期10年开始进行摊销。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装修领用原材料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585 000
贷:原材料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 000
(2)辅助生产车间为装修工程提供劳务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180 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180 000
(3)确认工程人员职工薪酬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43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35 000
(4)2007年摊销装修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 [(585 000 +180 000+435 000)/10/12]1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10 000
新准则保留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金支出及改良支出。一般情况下,其租期及发生的改良支出受益期超过一年,此时,应设置“长期待摊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预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分期摊销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发生的改良支出,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转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在建工程”;根据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进行合理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变化比较大
一、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新旧差别
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的说明,“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2.根据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说明,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3.差异分析。
(1)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中规定,管理费用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其中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新准则下,筹建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再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列示,而是直接列入了“管理费用”中。
(2)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应当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新准则下,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核算;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销售费用”核算。
即: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属于销售部门的计入到“销售费用”,其他的都作为“管理费用”核算。这点处理较旧准则有很大的变化,之前的处理比较容易理解,比如生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以计入到当期的制造费用,然后计入到产品的成本,旧准则的处理比较注重配比原则,新准则的处理则简化了修理支出的核算。以例说明。
【例1】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一般纳税人)对办公大楼进行日常维修。维修过程中领用购进的原材料一批,价值900万元,为购进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53万元,支付维修人员工资10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153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
原材料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
二、新旧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
1.修理支出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本条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具体如下: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账面净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这以后发生的固定改建支出,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因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其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因承租方实质上拥有了该资产的所有权,其改建支出应该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也应分情况区别对待:企业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主要是指开办费。
2.开办费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法律级次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税法将其放在正式的法律中,旧税法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的,新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级次更高,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三、新税法与新准则的纳税调整
新《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1.开办费
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按税法规定开办费应在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记入管理费用,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此需要作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2008年1月发生开办费90万元,会计上在2008年一次性计入费用,那么2008年该企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90/3×11/12=62.5(万元)。
2.修理支出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应当全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新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税前扣除;否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由于会计上将开办费和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全部一次计入了当期费用,在税务处理上,长期待摊费用是一次性支出的,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应该将该费用支出,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为此将会产生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所说的“暂时性差异”,而新准则对这种差异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以,对于新准则与新税法产生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较以前烦琐。仍以实例说明。
【例2】接例1。本期修理支出会计上全部记入管理费用1153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税法上按规定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规定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本题假设为8年,则其所得税处理如下:
会计上税前扣除的费用为1153万元
税法上允许扣除的费用为1153/8=144.125(万元)
由此产生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为1153-144.125=1008.875(万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8.875×25%=252.219(万元)
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2.219
贷:所得税费用252.219
四、长期待摊费用新旧准则的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即在首次执行日采用未来适用法,将“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的余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科目。在计税时,按照新税法规定,其计税处理思路是不变的,即按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不得低于3年的期限摊销,并作纳税调整。
同样,固定资产修理费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的核算也是采用未来适用法,将“长期待摊费用———修理费”的余额一次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的说明,“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新准则下,筹建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再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列示,而是直接列入“管理费用”。
总结: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税法的长期待摊费用范畴要大于会计的长期待摊费用。现在在会计中只有:经营租赁资产的改良支出才属于长期待摊费用。在会计核算中,我们应该说忽略了筹办期间的概念,在我的理解: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一次性投资支出,我们不需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而是一次性摊销。维修的途径只有两个方向:一是资本化;二是费用化;自有资产要资本化,在未来流入经济利益期间进行摊销;经营资产要计入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费用处理的科目有两个:一是管理费用,二是销售费用;在这里没有制造费用,原因是计入制造费用还是资本化,与费用化处理相互矛盾。所以大型的维修一律费用化,改良是资本化,这是两个概念。CHANG QI DAI TAN FEI YONG应该属于企业的资产。这里是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的根本区别。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本条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具体如下: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账面净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这以后发生的固定改建支出,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因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其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因承租方实质上拥有了该资产的所有权,其改建支出应该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也应分情况区别对待:企业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主要是指开办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