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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我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破解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题,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强等问题,个别公司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组 长:黄胜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赵德明 自治区金融办主任

朱 军 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苏保祥 广西银监局局长

成 员:李正友 自治区金融办副主任

梁宏伟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吴 云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张剑波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余文建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赵汝林 广西银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时间。

规范整顿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

桂政发〔2010〕49号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按照桂政发〔2010〕49号文件有关规定,规范整顿内容包括: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机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偏离主业以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比例、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比例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公司高管人员资格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步骤

规范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1月)。

各设区的市、县(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整顿规范的有关文件,熟练掌握文件精神和具体操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有关部门重点摸清辖区内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充分估计规范整顿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评估规范整顿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规范整顿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抄送上级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工作完成后,及时在辖区影响面大的新闻媒体发布通告(通告样本附后)。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1月-12月)。

各担保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全面、翔实地反映本公司相关情况,按照桂政发〔2010〕49号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着重从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高管人员资格四个方面进行自查整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提出整改措施,尽快实施整改。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2月-2011年3月)。

1.整改达到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经营许可证。

完成自查整改达到全部规范整顿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5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已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尚未全部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有效期1年的经营许可证;在1年有效期内,经进一步整改全部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经营许可证,仍未达到规范整顿要求的,实施融资性担保市场退出。

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起,监管部门不再受理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自发证之日起30天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

2.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担保公司实施融资性担保市场退出。

2011年4月1日后,纳入规范整顿范围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以及报送了申请材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须在2010年度企业年检期间到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

2011年4月1日起,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业务参与方进行处置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1年3月)。

各设区的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并报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全区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五、规范整顿的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规范整顿工作。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增强把握政策、实施规范整顿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核审批等相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监管指导,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依法组织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规范整顿的有关变更登记工作;对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依法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的处罚和取缔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调查工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信用记录提供方便;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异常变化,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

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提供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有关资料;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二)切实维护稳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是本辖区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内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规范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坚持企业自愿、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原则。

规范整顿工作的核心是对已设立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实施经营许可证管理,颁发经营许可证不设定名额,以企业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自愿申请经营许可证为原则开展规范整顿工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把关,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指导企业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同时监管部门要熟悉政策,简化操作流程,不耽误企业正常工作,尽可能早日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担保公司理解并主动参与规范整顿工作,选择最适合自身发展的规范整顿方式。各新闻媒体要多种渠道多角度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基层动员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的作用,加强全社会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认知和认可。

附件:通告参考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通告参考样本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1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49号)明确规定,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要求该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须在 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规范整顿工作。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凡在桂政发〔2010〕49号实施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融资性担保”、“融资担保”、“投融资担保”、“投资担保”、“贷款担保”等字样的担保机构;名称或经营范围不包含上述字样,但在经营活动中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保公司在广西设立的分支机构,纳入本次规范整顿的范围。

住所在本市且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不再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等方式规范整顿,愿意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报送到本市××(××路××号)(联系人:××,电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和样本格式请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金融网页(www.daodoc.com/jr),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专栏下载,或到本市××领取。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011年4月1日起,纳入规范整顿范围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须在2010年度企业年检期间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对业务参与方进行处置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月×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金融 担保△规范整顿△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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