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管理讲义_耕地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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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管理讲义
宅基地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必须持有本乡(镇)场农业户口的农民;
2、子女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标准的;
3、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新居民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民;
4、需要分户,年龄满20周岁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民。
5、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没有宅基地的;
6、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7、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户口不在本乡镇的;
2、申请人未满20周岁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
4、将原有房屋出租、出卖、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他人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
1、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2、农村村民违反“一户一基”(因继承等合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规定,修建房屋依法拆除后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遗留的宅基地以及农村五保户去世后腾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辖区所初审
三、局相关科室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立、登记发证
七、资料归档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初始登记资料清单
1、符合申请、办理宅基地条件的,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了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附:村委会、乡政府、国土所出具的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市规划局收文件);
2、《农牧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原件一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平面规划图和“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红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申请人在表的最后签章;通讯地址需填写到村、组、门牌号;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
1、村委会、乡政府批准意见;
2、宅基地公示单;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号及文件、文号;
4、本村农业常住户口;
5、缴费票据”);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签字、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手工制图,需将周围明显地物准确标注,点之距标清,保持图纸整洁;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需所里出具说明加盖公章;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
7、宅基地公示单(需盖村委会、国土所公章);
8、户口薄(提供户主首页及宅基地使用者的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宅基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
11、工本费复印件
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二、辖区所初审
三、局相关科室审查
四、分管领导审核
五、主管领导审批 立、登记发证
七、资料归档
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变更登记资料清单
1、转让行为合法的,由转让者和受让者提出书面申请;
2、《农牧民住宅用地变更审批表》原件一份(填写新的土地使用者情况);
3、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若为老《宅基地使用证》(绿本)的,需由新的宅基地使用者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平面规划图和“关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红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若为《集体土地使用证》(红本)并已办理过规划手续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双方在表的最后签章;通讯地址需填写到村、组、门牌号;申请登记的依据详见“土地登记申请书模版”中的内容);
5、地籍调查表(邻宗地签字、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手工制图,需将周围明显地物准确标注,点之距标清,保持图纸整洁;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需所里出具说明加盖公章;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
7、宅基地公示单(需盖村委会、国土所公章);
8、户口薄(提供户主首页及宅基地使用者的户口页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宅基地使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9、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申请者本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
10、原宅基地使用者书写保证书,内容大致为:
1、出卖宅基地的理由?
2、本人现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我夫妇保证不另再申请和购买宅基地,若违反,我夫妇无偿的将违反规定而多占的宅基地交回当地村委会,所办理的土地使用证也自行作废。
11、原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和转让协议、主要证明材料的原件;
12、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
13、工本费复印件
国有农用地
国有农用地各项规费的收取标准、依据
科目: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土地租赁金)、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工本费、测绘费
依据:《关于公布库尔勒市农用土地基准地价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标准的通知》(库政发〔2006〕18)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新计价房〔2001〕500号)
标准:开发期在五年内(含五年)的土地按30元/亩﹒年标准收取;开发期在六到十年(含十年)的土地按50元/亩﹒年标准收取;开发期十年以上(不含十年)的土地按100元/亩﹒年标准收取。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工本费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7.5元/公顷、国有土地使用证30元/本。测绘费20元/亩
国有农用地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1、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
2、辖区所初审;
3、规划耕保科审查;
4、如未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转交执法检查大队处理后转地籍科审查,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直接转地籍科审查;
5、分管领导审核
6、主管领导审批
7、登记发证
8、资料归档
国有农用地初始登记资料清单
1、土地使用者申请报告(由本人书写,需注明何年开垦、土地坐落等)
2、政府批文、名单、公告、土地登记审核结果的复印件
3、土地登记申请书(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政府批复文号;申请人在申请表的最后签章)
4、地籍调查表(机打;邻宗地、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5、土地登记审批表(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政府批复文号)
6、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法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上;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7、用地红线图三份(必须由局制图室核实后出图;现状、周围地物和四邻需准确详细,确保无纠纷;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邻宗地使用者在红线上签章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所里需出具说明加盖公章;国土部门指界人、测量员、绘图员不得遗漏;四邻签章需有土管员在场,见证签字的土管员需在红线图的右下角签字,暨:界线签章见证人:×××)
8、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份
9、缴费票据(需提供测绘费、土地补偿费、权属调查费、工本费、2004本年度和之后的租赁金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不了原件的,由所里核实,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是否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休耕地需提供水务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0、所里证明、保证书(所长签字加盖公章)
国有农用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转让、赠予、继承、法院执行、土地使用者姓名变更、年检换证,均按变更登记办理〕
1、土地使用者书面申请;
2、辖区所初审;
3、科室审查;
4、分管领导审核
5、主管领导审批
6、登记发证
7、资料归档
国有农用地变更登记资料清单
转让、赠予、继承、法院执行、土地使用者姓名更正、年检换证时面积变更的均按变更登记上报资料
1、申请报告(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书写一份);
2、原土地使用证、合同、红线图和转让协议;
3、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申请登记的依据需填写变更的理由或转让协议和原使用者情况、土地基本情况、证号和缴费票据;转受双方在表的最后签章);
4、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机打;图号、地号不得遗漏;土地权属来源需填写变更的理由或转让协议和原使用者情况、土地基本情况、证号和缴费票据);
5、地籍调查表(机打;邻宗地、界址调查员、勘丈员签章不得遗漏;使用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填全;调查员需手工签字);
6、用地红线图三份(必须由局制图室核实后出图;现状、周围地物、四邻需准确详细,确保无纠纷;图纸上的注释需机打;在四至100米以内的邻宗地使用者需在红线上签章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邻宗地使用者不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签字的,所里需出具说明加盖公章;国土部门指界人、测量员、绘图员签名不得遗漏;四邻签章需有土管员在场,见证签字的土管员需在红线图的右下角签字,暨:界线签章见证人:×××);
7、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三份(使用年限和起始、终止日期不变);
8、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证明书上;指界人若不是法人的,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在指界委托书;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需复印正反两面);
9、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复印件;
10、缴费票据复印件(需提交原发证当年的租赁金至2008年度租赁金、缴纳契税第四联原件,测绘费,权属调查费、工本费复印件和超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租赁金,复印清晰并按年度排放;休耕地需提供水务局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宗地转让给多户的缴费情况,所里需列清单说明);
11、变更后面积超过原使用面积10%的,需调查土地来源,来源合法的,需上报政府审批;
12、一宗地转让给多户的,每宗地的资料均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红线图的复印件,缴费票据需复印齐全。
耕地保护
1-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又分出灌溉水田、水浇地、旱地
1-2土地用途管制是指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1-3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
1-4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不得占用的具有较高或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
2.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
2-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1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项保护耕地法律制度,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3.耕地保护具体措施: 3-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3-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3-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4.耕地的质量保护包括的几方面:
4-1国家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措施,如:防止水土流失、耕地沙化、盐碱化、贫瘠化等; 4-2实现耕地环境保护。5.永久性基本农田
5-1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依据。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因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要求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5-2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意义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3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保护措施:
5-3-
1、实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永久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5-3-
2、定人、定责实施保护,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到县级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班,每村有协管员,小组有信息员、户户有责任明白卡。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对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追究,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不仅追究本级责任,而且要追究上一级责任。
5-3-
3、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
5-3-
4、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资金。
6.基本农田保护的“五不准”、“六不报批”和“六项制度” 6-1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6-1-1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6-1-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6-1-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6-1-4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6-1-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6-2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6-2-
1、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6-2-
2、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6-2-
3、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6-2-
4、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6-2-
5、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6-2-
6、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6-3“六不报批”
6-3-1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
6-3-2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 6-3-3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
6-4-4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 6-3-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6-3-6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设施农用地
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
2、仓库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
1、管理方式: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1、经营者申请。
2、乡镇申报。
3、县级审核。(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1、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
2、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
3、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
4、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农用地、宅基地填报中出现的问题:
1、名称(姓名):必须以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为主。常出现的错误为:土地使用者名称或单位名称填错。
2、身份证号:常出现的问题是:身份证号错误或粘贴过程中出现原信息未改。
3、土地座落:经常出现的错误为: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审批表中的土地座落不一致,原因为。
4、面积:偶尔出现的错误:平方米折合亩时出现面积不一致。
5、初审意见:常出现的错误:名称或土地证号、文件号填写有误(原因是粘贴过程中原信息未改。)
6、申请人签章:申请人本人自己必须签字按手印。
7、租赁合同:问题常出现在租赁年限:填写租赁年限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农用地变更的租赁年限以初始登记确定的租赁合同终止时间为准。如果原证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租赁年限应该是原办证时间加三十年来定。
2、已办理水土开发许可证的农用地的租赁年限按办理水土开发证时间加三年再加三十年来定。
3、农用地初始登记的租赁年限以第一次缴费时间加三十年来定。
4、合同签订时间前后要一致
8、地籍调查表:常出现的错误:邻宗地签字按手印与图纸上不一致。地籍调查表中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地籍勘丈记事上必须由两个人签字。
9、图纸:所有邻宗地必须签字按手印,指界人、经办人、测图员、绘图员都要填全。
10、票据填写:如土地使用者有两宗以上的地,开票时要逐宗进行填写,不要把数宗地合在一起开票,发票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国土所负责人要签字盖章。不慎丢失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如何补办?
1、丢失了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应及时登报挂失(若红线图或租赁合同也丢失要一并挂失),再持报纸到规划科登记,由地籍科核对土地登记信息,出具《注销公告》后再次登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报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担),登报一个月后,无利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局测绘队收取测绘费并重新出图,辖区国土所填报登记资料,同时收回原证所附带的用地红线图及租赁合同,收取权属调查费、工本费及所欠的土地租赁金。
2、丢失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及时登报挂失(若红线图也丢失要一并挂失),若发证时间较早而没有登记信息的,按初始登记办理;若有登记信息的,由规划科查实后,出具《注销公告》后再次登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报费用由土地使用者负担),登报一个月后,无利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辖区国土所填报登记资料,收取工本费,同时收回原证所附带的用地红线图。
用地者不慎丢失了缴费票据,如何解决?
用地者到辖区国土所申请查询所丢失票据的缴费日期、票号和缴费金额并记录,然后持当事人身份证和“调阅档案申请报告”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档案室调阅票据存根(需缴纳相关调阅费用)。票据复印后,加盖“与原件无误章”。
对拒不缴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如何处置 对未缴纳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的国有农用地实施休耕、停止供水和供电”。对办理了土地登记而无故不缴纳土地租赁金的,可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连同滞纳金一起追缴。连续两年未缴纳土地租赁金并未按时年检的,申请注销其土地使用权。
依据:《关于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批复》(库政函[2008]2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