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委托合同中涉及哪些内容?_企业金基金运作流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委托合同中涉及哪些内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金基金运作流程”。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委托合同中涉及哪些内容?

杨长汉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在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申请,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扣减个人账户权益,当个人账户权益余额为零时,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职工离开本企业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委托人根据有关合同规定应向受托人提交个人账户转移申请,受托人确认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转移报告,发送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

受托人确认后向托管人下达资金转移指令,并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按资金转移指令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资金划转结果通知委托人。

如何看待“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的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受托人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处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即受托资产托管专户,将基金财产存入该账户;二是受托人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证券账户。这种要求是由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的,是确保基金财产独立性的有效手段。为什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须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

据法律规定,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便与信托财产脱离,一般情况下,除信托财产收益权之外,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除非在信托文件中对某些权利有所保留。而大陆法的规定与此不同,虽然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但考虑到信托尽管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但其中存在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并没有退出信托关系,而保留了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并对财产的管理等拥有多种权利。与其他国家法律不同的是,我国信托法突出了委托人的地位,强调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而没有规定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为有效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包含其固1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有财产和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关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代理人,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受托人)管理和处分基金财产的,他们对于基金财产即使是名义的所有权也没有,他们自己的固有财产当然必须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还须独立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管理的其他财产,包括其他企业的年金基金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款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范围作了界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年金基金财产,这是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同一性的规定。因管理、运用企业年金基金所产生的财产和收益一般包括两部分:一是原企业年金基金(就是委托人最初交付年金基金的财产,如现金财产)产生的收益,比如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二是原企业年金基金的代位物(如买进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财产)及由其产生的收益。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是指因企业年金财产灭失而取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如本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造成基金亏损,全部或部分风险准备金应补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再如委托人、受托人及其他当事人因不当处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产生的罚金也应归入年金基金财产。对于“取得”的理解,应该是直接取得,不能把其他当事人以自己身份取得的利益(该利益并非直接运用年金基金财产所产生的财产)也归入年金财产。

如何保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是对于作为信托财产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的进一步规定,是对受益人拥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实质上的所有权”的确认。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2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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