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讨论稿)_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信贷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信系统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若干意见》、《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从事信贷调查、审查、审批及其他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浙江省农信联社依照本办法,负责信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包括组织信贷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确认与资格撤销。
第四条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取得信贷从业资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考评。
第五条从事信贷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信贷从业资格;信贷从业人员的聘用,由所在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按相关的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六条参加信贷从业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省农信系统在编员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内部考评合格;
(二)具有一年以上的信贷从业经验,或具有大专及以上 1
学历并在农信系统工作满一年,或高中毕业并在农信系统工作满三年;
(三)申报从业资格考试前连续三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受本办法处罚的信贷从业人员处罚期已满。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考:
(一)连续从事信贷工作满10年;
(二)女年龄满45周岁,男年龄满50周岁;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免考人员需经所在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办事处备案。
第八条资格考试由省农信联社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办事处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提前2周向省信联社报送考试方案,包括辖内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考试时间、考试地址、考试场次、考点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资格考试报名,由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统一组织,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办事处,办事处审核后报省农信联社确定。
第十条资格考试命题范围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知识、金融基础知识、信贷业务知识、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及案例分析等。
第十一条资格考试分为全省统考和临时性考试。
(一)全省统考是指由省农信联社组织的每隔四年一次的考试,考试时间由省农信联社统一确定;
(二)临时性考试是指在非全省统考年份,由各办事处视辖内情况开展的考试,临时性考试原则每年安排一次。
第十二条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农信联社统一确定,考试合格者名单由省农信联社统一发布。
考试合格者成绩有效期:至省农信联社下一次全省统考后的资格认定日。
第十三条对全省统考不合格的在岗信贷从业人员,可在当年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三个月内必须调离信贷岗位。
第三章资格确认
第十四条申报从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格考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免考人员除外);
(二)所在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资格申报。由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统一组织,经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办事处审核。
第十六条资格确认。由省农信联社负责最终认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文公布,并发给信贷从业资格证书。
信贷从业资格证书由省农信联社统一印制,由各办事处负责填写颁发。信贷从业资格被撤销的,资格证书由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负责收回缴省农信联社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信贷从业资格最长有效期为四年,从全省统考的年度算起,期满后需重新参加考试和考评。
第四章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取得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浙江省农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或本办法的,省农信联社(含办事处)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暂停从业资格三个月至六个月;
(二)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三)撤销从业资格,此后二年内不得参与资格考试;
(四)撤销从业资格,此后四年内不得参与资格考试;
(五)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不得参与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受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五款处罚的,须报省农信联社确认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经管的业务如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且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至第五款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至
第五款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被有关部门调查,自被调查日起,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从事或参与下列活动之一的,视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直至第五款的处罚:
(一)利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露、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二)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索取钱物或者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三)吸收存款不入账或者利用本人及亲属等账户揽存客户资金;
(四)代客户开立账户、办理转账、支取现金、保管有价单证和存单(折)、银行卡、印章等。
(五)代客户调度资金或者充当借款保证人帮助客户筹集贷款周转金;
(六)借用或占用客户贷款资金,或者操纵客户账户内资金;
(七)为民间借贷、担保公司等牵线搭桥,充当中介或者调度资金的;
(八)利用本人及亲属等账户代客户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九)发放借名、冒名贷款;
(十)其他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浙江省农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被处以经济处罚的,视情节可予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浙江省农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被处以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视情节可予以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至第五款处罚;
第二十六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农信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或因违反本办法,受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处罚两次以上的,应从重处罚,直至撤销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受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处罚的,不得在全省农信系统从事信贷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两年一次的年审制度,年审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年审工作采取逐级负责制,分初审、复审、终审,分别由所在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和办事处、省农信联社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取得信贷从业资格的人员发生死亡、辞职、退休(含内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变动的,从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受到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罚和因第二十八条原由变动的,所在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应按季抄列清单上报报告办事处,办事处汇总后报省农信联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本办法未列示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可依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浙信联办
[2008]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