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_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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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淄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鼓励父母与子女同宅。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农村宅基地。

第六条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节约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修缮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七条 宅基地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宅基地纠纷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审批

第八条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口在本村,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本村依靠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年满二十周岁,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而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本村村民;(二)原住宅影响镇村规划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搬迁者;

(三)农业人口迁移,原宅基地已依法收归集体者;(四)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其他人员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乡落户,农村确无住房者。

第九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一)凡不符合第八条规定者;(二)对不需要居住的旧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还集体者;(三)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者。

第十条 新建的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必须符合经依法批准实施的乡镇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

(三)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与所占地块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十一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

经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转让房屋、宅基地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买卖双方写出申请,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卖方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经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宅基地的用地限额执行标准。

建设低层住宅区,且一楼(房)一户的执行以下标准:(一)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最大限额面积为200 m;(二)齐陵街道办事处、边河乡、南王镇的山区,每户宅基地最大限额面积为166 m;(三)城区近郊及乡镇驻地最大限额面积为166 m。建设多层、高层和混合型住宅区的,执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中有关住宅用地控制指标。

凡是乡镇(街道)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用地布局不合理,超过以上用地限额的,要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核查审核报批竣工验收-核发证书

(一)申请

申请建房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公示

经村两委会研究确实符合建房条件的,向村民张榜公示十五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建新房拆旧房的,签订•建新拆旧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2

2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街道)、村规划等,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

(四)审查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落实“占一补一”等。

(五)审核报批

占用农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进行报批;旧房翻建、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放线监督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到实地放线后,建房户方可施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村民住宅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是否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未按期拆除旧房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实施。

(八)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程序,依法登记,核发证书。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需提报以下资料:

(一)•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勘测定界报告‣;

(五)分幅现状图;

(六)乡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七)户籍证明;

(八)公示后留取的照片或证明;

(九)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

(十)•建新拆旧合同‣;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村民在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应当无偿拆除原有住宅,退还原宅基地。

第十六条 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动工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对下列宅基地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承诺建新拆旧,新建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旧房的原宅基地;

(二)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三)因实施旧村改造涉及的长期不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村民的宅基地。

(四)宅基地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建房的。

第十八条 对地理位置优良地段,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或拍卖,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招标或拍卖收入必须用于土地开发复垦、公益事业建设或旧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第二十条 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二十三条 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批准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建筑物,依法收回宅基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村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原村改居后的居民使用的国有住宅用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2000年1月27日印发的•临淄区农村(居)民地宅基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0‟8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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